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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沪教委青[2011]40号
【颁布时间】 2012-01-06
【实施时间】 2012-01-0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897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上海市公安局等关于印发《上海市郊区学前儿童看护点安全管理工作基本要求》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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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看护点工作人员应当无精神病史。看护点工作人员必须持有有效健康证明方可上岗。看护点应组织在岗工作人员每年进行1次健康检查;在岗人员患有传染性疾病的,除国家有规定外,应当立即离岗治疗,治愈后方可上岗工作。

  

  (三)看护人员须接受过幼儿保育职业培训,经考核合格获得保育员资格后上岗。年龄不超过55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看护人员与看护点幼儿比例控制在1:15之内。

  

  (四)看护点应配备专、兼职卫生保健人员,定期接受当地教育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组织的业务培训。

  

  (五)看护点必须聘请有资质的安保人员,专门从事值勤守护工作,定期参加相关主管部门开展的业务技能培训。安保人员应当无违法犯罪记录。

  

  四、安全管理制度

  

  (一)明确安全责任人。看护点举办者是安全第一责任人,应参加区县相关主管部门的安全工作培训。

  

  (二)明确岗位责任。上班期间带班人员不离岗,不离开孩子,发现孩子有异常现象应当及时向保健员和看护点负责人汇报,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加强对幼儿的午睡管理,消除睡眠环境中的潜在危险;盥洗用水应先放冷水再放热水。

  

  (三)严格执行接送制度。看护点严格执行幼儿接送制度,确保幼儿接送安全。

  

  (四)认真实施健康检查,落实传染病登记报告制度。坚持幼儿新入园前健康检查与定期健康检查,同时了解幼儿疾病史、传染病史、疫苗接种情况、过敏史、家族史和生活习惯等。严格执行每日晨检和全日健康观察制度并做好因病缺课病因追查记录和传染病登记报告,认真做好一摸:有否发烧;二看:咽部、皮肤和精神状态;三问:饮食、睡眠、大小便情况;四查:有无携带不安全物品,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建立完善的服药制度,凭医生处方服药。

  

  (五)加强门卫管理。严格遵守门卫制度,加强安全巡查,对外来人员做好身份确认和信息登录,阻止外来车辆进入看护点。

  

  (六)建立设施设备维护制度。定期检查液化气、电、水、大型玩具等,确保安全无隐患;定期对电器设备进行维修、保养;电源插座应安装在离地面1.6米以上的地方;无违章用火用电现象;保证消防设施完好有效,安全通道畅通。

  

  (七)严格落实环境卫生管理制度。桌椅、台面、玩具柜及玩具要定期清洁消毒保持整洁;经常保持室内空气流通;厕所要整洁通风,定时打扫并消毒,保证无污迹及臭味,地面无积水,加强手卫生。夏季有防暑降温设备。

  

  (八)严格落实食品、饮用水卫生管理制度。明确专人管理食品采购、运输、储存、加工、留样、餐具消毒等,操作卫生规范。每日提供符合安全要求的饮用水。

  

  (九)安全隐患定期排查制度。定期排查各类安全隐患并及时整改,建立排查整改台帐;在上级安全工作检查中收到整改通知后及时整改。

  

  (十)建立安全日志与档案。安全日志记录完整,并及时处理日志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安全工作分类建档,完整完善。

  

  (十一)制定火灾、外来暴力侵害事件、食品卫生事故、自然灾害事故、传染病等方面的应急预案,明确相关责任人和应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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