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闽发改重点[2012]12号
【颁布时间】 2012-01-06
【实施时间】 2012-01-0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897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建省重点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2011年度省重点项目参建施工、监理、勘察设计单位业绩信誉登记考评情况的通报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建省重点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2011年度省重点项目参建施工、监理、勘察设计单位业绩信誉登记考评情况的通报

  (闽发改重点〔2012〕12号)


  

  省直有关部门,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委、重点办,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经济发展局,各重点项目建设单位:

  根据省政府颁布的《福建省重点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和省重点办《关于开展2011年度省重点项目建设单位目标责任完成情况考核和参建单位业绩信誉评价登记工作的通知》(闽重办〔2011〕19号)要求,省重点办组织对2011年度考核类省重点项目参建施工、监理、勘察设计单位的业绩信誉进行登记考评,其中省管项目由省重点办会同省直有关主管部门进行考评,市管项目由各设区市重点办组织考评后报省重点办审核。现将考评结果通报如下:

  

  一、业绩信誉登记考评总体情况

  

  (一)考核类省管在建项目154个(含子项目),参建单位承担的项目合同段业绩信誉评为a级(信誉良好)的施工单位40个、监理单位20个、设计单位21个;参建单位承担的项目合同段业绩信誉评为c级(信誉不良)的施工单位3个、监理单位2个。

  

  (二)考核类市管在建项目206个(含子项目),其中参建单位承担的项目合同段业绩信誉评为a级(信誉良好)的施工单位36个、监理单位27个、设计单位27个;参建单位承担的项目合同段业绩信誉评为c级(信誉不良)的施工单位3个、监理单位1个;参建单位承担的项目合同段业绩信誉评为d级(严重失信)的施工单位1个。

  

  (三)考评为a级(信誉良好)、c级(信誉不良)、d级(严重失信)的参建单位及其承担项目合同段详见附表一、二、三,其余参建单位均考评为b级(信誉一般)。

  

  (四)省管交通类项目考评结果将由省交通厅、省重点办联合另行公布。

  

  总体来看,通过开展信用等级评价,有效促进了项目参建单位履约守信,有利于督促隐患的整改落实,保证重点项目建设安全、质量、进度、稳定。但还存在少数单位履约差、不守信等行为,主要表现在:施工单位中,对专业、劳务分包队伍监管不足,有的形成“包而不管、以包分管”;对质量通病整治重视不够,有的分项工程观感差;有的单位施工现场文明水平不高,隐患整改不及时。监理单位中,有的总监兼职外聘较多、在岗时间少;监理人员变动频繁,变更手续办理不及时;有的单位对发现的问题仅简单下发整改通知单,跟踪督促整改不力。勘察设计单位中,有的单位对图纸工程量计算等把关审核不严,设计优化创新不足,精品设计不多。

  

  此外,一些单位对业绩信誉登记考评工作重视不够、上报不及时,有的没有组织核查仅简单套用参建单位自评结果上报,未能真实反映履约情况;个别业主尤其是代建单位现场施工管理经验不足,项目管理水平不高。

  

  二、业绩信誉登记考评结果的使用

  

  (一)对业绩被评定为a级、c级、d级的单位及其承担的项目合同段,在省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共享平台、省发展改革委网站(www.fjdpc.gov.cn)和省级报刊上公布,公开提供社会查询。考评为b级(信誉一般)的参建单位及其承担的项目合同段不公布。

  

  (二)业绩信誉被登记为a级(信誉良好)的单位,在公布后次日起一年内,参加省重点项目建设投标时,信誉情况可免于审查,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其中标。实行邀请招标的省重点建设项目优先考虑邀请其投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预选承包商以及招标代理机构入库比选评分时,其信用等级分给予加分。

  

  (三)业绩信誉被登记为c级(信誉不良)的单位,在报刊公布后次日起一年内,在省重点建设项目招标时给予限制,以及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预选承包商以及招标代理机构名录优选时给予一定限制;实行经评审最低投标价中标办法评标的,招标人应当在公布的资格条件中明确拒绝其参与投标;实行综合评估法评标的,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其业绩信誉分按不超过基本分处理。

  

  (四)业绩信誉被登记为d级(严重失信)的单位,以及同一单位一年中有三个及以上c级的,两年内拒绝其承接我省重点项目建设任务,招标人应当在公布的资格条件中明确拒绝其参与投标。

  

  三、其他要求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