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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上海市政府
【发文字号】 沪府发[2012]3号
【颁布时间】 2012-01-05
【实施时间】 2012-01-0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898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接上页]


  (一)新型墙体材料生产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的贴息和补助;

  

  (二)新型墙体材料新产品、新工艺及应用技术的研发和推广;

  

  (三)新型墙体材料示范项目的补贴;

  

  (四)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宣传、培训;

  

  (五)代征手续费;

  

  (六)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与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有关的其他开支。

  

  第十五条  市、区县墙材管理部门履行职能所必需的经费,由财政部门纳入同级财政部门预算管理,不得从专项基金中列支。

  

  第十六条  专项基金收支预算编制、预决算管理和资金财务管理,按照同级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专项基金用于新型墙体材料基本建设工程项目或技术改造项目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使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递交项目可行性报告;

  

  (二)由市、区县墙材管理部门组织专家对项目可行性报告进行审查;

  

  (三)基本建设、技术改造和科研开发项目,应按照国家规定的审批程序和管理权限办理;

  

  (四)经市、区县墙材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纳入专项基金年度预算;

  

  (五)财政部门根据专项基金年度预算,拨付项目资金。

  

  第十八条  专项基金支出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的“政府收支分类科目”执行。

  

  第十九条  市、区县墙材管理部门应加强专项基金管理,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建立专项基金征收、返退台账,严格会计核算程序。

  

  区县墙材管理部门应在每月10日前,向市墙材管理部门报送上月收支报表。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审计、财政和墙材管理部门应对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专项基金征收对象,扩大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或减、免、缓征专项基金。

  

  第二十二条  市、区县墙材管理部门应会同财政部门对专项基金补贴单位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不及时足额缴纳专项基金的,市、区县墙材管理部门及其委托单位督促其补缴应缴的专项基金,并自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应缴未缴专项基金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虚报建筑面积以及新型墙体材料购进数量的,市、区县墙材管理部门及其委托单位责令其改正,并限期补缴应缴的专项基金。

  

  第二十五条  市、区县墙材管理部门及其委托单位不按本办法规定征收专项基金,不按照规定使用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或者截留、挤占、挪用专项基金的,上级或同级财政部门责令其改正,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以及国家其他有关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或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停止征收粘土砖专项资金。本市以往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建设交通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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