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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福建省政府
【发文字号】 闽政文[2012]1号
【颁布时间】 2012-01-05
【实施时间】 2012-01-0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899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设立龙岩稀土工业园区的批复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设立龙岩稀土工业园区的批复

  (闽政文〔2012〕1号)


  

  龙岩市人民政府、省外经贸厅:

  

  《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要求将龙岩稀土工业园升格为省级工业园的请示》(龙政综〔2010〕113号)、《福建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关于设立龙岩稀土工业园区意见的函》(闽外经贸函〔2011〕350号)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设立龙岩稀土工业园区,纳入省级经济开发区管理。

  

  二、龙岩稀土工业园区规划总面积12.82平方公里,建设用地面积7.98平方公里,北起205省道至赣龙铁路复线,南至策武镇策田村、策星村,西至205省道,东至319国道。

  

  三、要致力科学发展、跨越发展,按照总体规划、产业发展规划组织招商引资和开发建设,充分发挥辐射、带动作用。

  

  四、必须严格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按照规定程序履行具体用地报批手续;必须依法供地,以产业用地为主,严禁房地产开发,合理、集约、高效利用土地资源,并依法补偿、妥善安置失地农民。

  

  五、必须认真按照规划环评要求,对开发区规划进行修订和完善,明确功能定位和主导产业。严格按照环保要求,对开发区的布局进行优化调整并引进相关企业;同步建设、投运污水和固体废物集中处理设施,实现开发区内污水集中处理和达标排放,垃圾无害化处置。环保工作没有落实到位的,将撤销省级开发区牌子,并由当地政府负责做好善后工作。

  

  六、省外经贸厅要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指导、管理和服务工作,促进龙岩稀土工业园区又好又快发展。

  

  此复。

  

  
二〇一二年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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