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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凉山彝族自治州政府
【发文字号】 凉府办发[2012]1号
【颁布时间】 2012-01-05
【实施时间】 2012-01-0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899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溪洛渡和向家坝水电站库区移民搬迁安置工作的通知


  

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溪洛渡和向家坝水电站库区移民搬迁安置工作的通知

  (凉府办发〔2012〕1号)


  

  雷波、金阳、昭觉、布拖县人民政府:

  按照省政府有关领导对《凉山州人民政府关于请求协调解决溪洛渡水电站四川雷波库区移民外迁州外省内安置相关事宜的请示》(凉府〔2011〕80号)的批示要求,为了规范和加强溪洛渡、向家坝水电站库区移民搬迁安置工作,确保移民迁出区和安置区的社会稳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要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第471号)和《关于我省大中型水电工程移民安置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发改能源〔2008〕722号)及《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沙江溪洛渡水电站(凉山库区)农村移民安置实施意见的通知》(凉府办发〔2010〕25号)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县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工作主体、责任主体、实施主体”的责任,坚持执行移民政策规定不动摇。要加强对移民搬迁安置工作的管理力度,及时发现、研究和调处库区移民搬迁安置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扎实、稳妥、较快地推进溪洛渡、向家坝水电站库区移民搬迁安置工作。

  二、要在溪洛渡和向家坝水电站库区进一步加大移民有关政策的宣传力度,做到家喻户晓、众所周知,使移民群众真正理解库区农村移民安置的各种生产安置方式,特别是自行农业生产安置方式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和应办理的相关手续。要指导库区移民根据自身实际和相关安置规定,合理确定与之相适应的安置方式;要会同库区移民综合监理部门对自行农业生产安置移民特别是自行外迁州外省内安置移民落实生产用地、宅基地、上户等的办理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坚决杜绝移民弄虚作假、开虚假安置证明,造成空头安置、“拿钱走人”的现象发生。

  三、县移民部门在农村移民生产安置资金和补偿、补助资金的拨付过程中,要严格以库区移民安置实施规划、移民安置实施意见、移民实物补偿补助标准和实物卡为依据,按各县与移民户签订的移民安置协议的资金兑付比例支付。

  四、要坚决杜绝库区移民未经安置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许可,擅自私下购买土地、房屋,造成既成事实的情况发生。对不能提交在安置地落实土地、宅基地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准予迁入证明的自行农业生产安置移民,不得兑付生产安置资金和补偿、补助资金。

  

  
二〇一二年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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