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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厦价房[2012]1号
【颁布时间】 2012-01-05
【实施时间】 2012-01-0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899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厦门市物价局、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机构推荐办法的通知

[接上页]


  第十五条  评估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房地产价格评估管理委员会、市土地房屋征收办公室应当将其列入不良信用档案,并暂停其列入评估机构推荐目录,暂停期限为1年:

  

  (一)未依照约定及时出具估价报告的;

  

  (二)估价报告经鉴定存在明显重大技术问题的;

  

  (三)接受评估委托后无正当理由拒绝继续房屋估价的;

  

  (四)拒不按鉴定意见修改估价报告的;

  

  (五)出现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十六条  评估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房地产价格评估管理委员会、市土地房屋征收办公室应当将其列入不良信用档案,并禁止其列入评估机构推荐目录:

  

  (一)出具虚假估价报告,估价结果严重失实的;

  

  (二)擅自转让房屋征收评估业务的。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若国家、省另有规定的,按国家、省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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