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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12-01-04
【实施时间】 2012-01-0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901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关于做好春节及寒假期间文化市场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文化(广)局、各主要剧场、各市属国有院团:

  

  为加强2012年春节及寒假期间本市演出、娱乐、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以下称“网吧”)、美术品等文化市场的管理,满足广大人民群众节日文化需要,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确保节日期间全市文化市场繁荣有序,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区、县文化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辖区内演出场所、娱乐场所、网吧、美术品经营单位的日常监管。节日前必须全面检查文化经营场所的安全情况,特别是消防通道是否畅通,应急照明与消防设备是否有效等,凡不符合要求的要立即整改。对辖区内的重点场所,要指定专人负责管理。要健全安全值班制度,值班人员要对场所的安全进行巡视检查,并做好巡查记录,确保场所安全。

  

  二、各主要剧场及各市属国有院团要针对春节及寒假演出市场的特点,积极组织丰富多彩的文艺演出活动,为广大人民群众特别是学生群体提供优秀的精神文化产品和服务,营造出喜迎“十八大”召开以及欢乐祥和的节日氛围。

  

  三、文化娱乐、网吧等文化市场经营单位要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倡导弘扬民族优秀文化,开展文明、健康的文化活动。凡举办各类抽奖活动,须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严禁经营单位利用任何形式进行色情表演、赌博、吸贩毒、封建迷信及其他有悖社会公德、有损消费者身心健康的经营活动。

  

  四、各区县文化管理部门要督促辖区内的娱乐场所和网吧在门口醒目处设置“未成年人不得入内”的警示标志,禁止未成年人进入歌舞娱乐场所、网吧和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进入游戏(艺)机房。

  

  五、各区、县文化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等法规以及文化部《关于加强演出市场有关问题管理的通知》(文市发[2011]56号)的有关规定,加强对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严格把关,依法审批,确保演出节目内容健康向上。要安排文化市场管理人员及三级联动巡查员等加强节日期间的市场巡查力度,特别是要加强对创意园区和酒吧内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的监管,一旦发现要及时制止,并抄告文化执法部门依法处置。

  

  六、各区、县文化管理部门要进一步落实文化市场抄告制度,将联合执法行动转为常态工作模式,有效遏制无证无照场所的蔓延。在节日期间要会同文化执法、公安和工商等部门,加强对辖区内的文化市场经营单位的管理与检查,保证信息畅通,对违反法规的单位要依法处理,重大情况应及时上报。

  

  特此通知。

  

  
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

  

  二о一二年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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