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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
【颁布时间】 2012-01-01
【实施时间】 2012-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901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关于调整我省高速公路客运车辆限速值的通知


  

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关于调整我省高速公路客运车辆限速值的通知

  (2012年)


  

  为最大限度确保春运期间我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畅通,坚决遏制客运车辆由于速度过快引发群死群伤事故,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一条:“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遇有雾、雨、雪、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气象条件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能见度小于200米时,开启雾灯、近光灯、示廓灯和前后位灯,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60公里,与同车道前车保持100米以上的距离;

  (二)能见度小于100米时,开启雾灯、近光灯、示廓灯、前后位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40公里,与同车道前车保持50米以上的距离;

  (三)能见度小于50米时,开启雾灯、近光灯、示廓灯、前后位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20公里,并从最近的出口尽快驶离高速公路。遇有前款规定情形时,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应当通过显示屏等方式发布速度限制、保持车距等提示信息。”之规定,从1月9日起至2月16日对大型客运车辆通行省内高速公路最高限速值进行调整。现将调整情况通知如下:

  

  1、客运车辆在全省所有高速公路的最高限速值调整为80公里每小时,通行省内所有高速公路的最高速度都不能超过80公里每小时。

  

  2、原有高速公路部分路段限速值低于80公里每小时的,客运车辆最高限速值在原规定值的基础上再下调10公里每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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