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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安监总煤装[2012]15号
【颁布时间】 2012-01-20
【实施时间】 2012-01-2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904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接上页]


  四、关于紧急避险设施的安全标准

  

  1.避难硐室配套用防爆电气设备、安全仪器仪表、救援设备、非金属制品等纳入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的产品,应当符合相关标准并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高压气瓶、压力仪表等纳入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产品,应当符合相关标准和管理要求;配备的食品、饮用水、急救用品等,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管理规定。

  

  2.可移动式救生舱必须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并在其使用说明书规定的环境条件下安装、使用。对于在《暂行规定》发布前部分试点建设单位为满足试点建设需要,引进已取得国外安全许可的可移动式救生舱,经煤矿企业总工程师批准,可在试点矿井进行工业性试应用。在工业性试应用期间,煤矿企业应当制定安全技术措施,确保试应用安全。

  

  五、关于紧急避险设施建成后的功能测试

  

  1.煤矿企业应当按照《暂行规定》第24、32条目等的要求,对建设、安装完成后的永久避难硐室及救生舱进行功能测试。测试的主要内容包括:气密性检测,在500±20帕压力下泄压速率应当不大于350帕/小时;正压维持检测,在设定工作状态下紧急避险设施内部气压应当始终保持高于外界气压100~500帕,且能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节;压风系统检测,压风系统供风能力应当不低于每人每分钟0.3立方米,噪声不高于70分贝;气幕和压风喷淋系统检测,气幕应当覆盖整个防护密闭门;高压管路承压检测,在1.5倍使用压力下保压1小时,压力应当无明显下降。

  

  2.煤矿企业应当进行硐室安全避险模拟综合防护性能试验,研究确定适合本矿区避险设施建设的经验和相关参数。

  

  请各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及时将本通知精神传达到辖区内各煤矿企业。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

  

  二○一二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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