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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家核安全局
【发文字号】 国核安函[2012]12号
【颁布时间】 2012-01-20
【实施时间】 2012-01-2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905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国家核安全局关于明确AP1000依托项目和台山EPR项目核安全设备鉴定要求等问题的通知


  

国家核安全局关于明确ap1000依托项目和台山epr项目核安全设备鉴定要求等问题的通知

  (国核安函[2012]12号)


  

  三门核电有限公司,山东核电有限公司,台山核电合营有限公司:

  

  针对目前三门、海阳ap1000依托项目和台山epr项目建设过程中,部分核安全设备在发运、开箱或安装前鉴定试验未完成或存在设计开口项,以及核安全设备之间的调配等问题,现将有关要求明确如下:

  

  一、在核安全设备所在首个系统的冷态调试前,该设备必须完成相应的鉴定试验、关闭设计开口项,同时设计方、工程总承包单位和营运单位应完成对相关文件的审查,并将结果报我局审查。

  

  二、对于采用同一技术规格书制造的核安全设备之间的调换,设计方、工程总承包单位和营运单位应对制造和质保要求进行充分的对比和分析,并将论证报告报我局备案。

  

  各有关单位应严格遵守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及上述管理要求,确保核设备的质量和可靠性。

  

  
二○一二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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