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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2.为确保不影响经营者的正常经营活动,在其上缴《船舶营业运输证》核查期间,可由核查单位根据需要发放《待理证》,有效期不得超过30天(且不得超过2012年4月30日)。 3.经核查合格的经营者,由负责核查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其《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副本)上加注审核记录,审核记录的有效期统一注明“至2013年4月30日止”。对核查合格的船舶,由核查机关对其《船舶营业运输证》核发新的《船舶年审合格证》,新核发《船舶年审合格证》有效期统一至2013年4月30日(但不得超过营运证的有效期)。对未落实安全管理责任、“挂而不管”的船舶不得核发该证。 4.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认真做好本地区《辖区内经营者及船舶情况汇总表》(附件3)和《年度核查情况汇总表》(附件4)的填写和上报工作。最终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将本省核查工作总结、《辖区内经营者及船舶情况汇总表》(含中央航运企业和部直属打捞局)、《年度核查情况汇总表》(含中央航运企业和部直属打捞局)于2012年6月30日前报部水运局。 上述材料除以书面形式报送外,还应一并将经部批准的国内水路运输业经营者的《年度核查报告书》电子版(每个经营者需建立一个独立的电子文档)以电子邮件形式报送(email:zhtx@wti.ac.cn)。对未通过年度核查限期整改的经营者整改情况及后续处理情况,应于2012年9月30日前报部水运局。长江、珠江水系各有关省(区、市)应将长江、珠江水系的上述情况分别报长江、珠江航务管理局。 (四)工作要求。 1.年度核查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各有关单位要充分重视,加强领导,周密组织,保质保量地完成各项工作。 2.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增强服务意识,规范服务行为,提高工作效率;要认真贯彻落实政务公开的有关要求,采用适当方式将核查要求、工作程序等内容告知经营者;要严肃工作纪律和严格遵守廉政规定,严禁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严禁借核查名义乱收费。 3.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严格执法,及时纠正违法违规行为,对达不到要求的,不予办理相关手续;对安全管理制度和责任不落实的经营者,要明确提出整改意见;对不能有效保持经营资质条件要求的,要责令限期整改,经过整改仍达不到资质条件的,按部有关规定处理。 4.经营者填报的《年度核查报告书》是反映国内水路运输及水路运输服务业经营情况的重要数据来源。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工作人员业务水平,加强对经营者填写《年度核查报告书》的指导(《年度核查报告书》填写说明见附件2)。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认真审阅《年度核查报告书》,并对数据进行整理分析,对反映的问题和建议要认真研究,对明显失真的数据,要责令经营者更正,情节严重的,要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5.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通过年度核查,做好企业、船舶等基础信息的收集和整理工作。要严格保守企业的商业秘密,不得对社会泄漏。 请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使用全国水路运政信息系统(http://slyz.mot.gov.cn)年度核查功能录入所有参加核查的水路运输(服务)企业基础数据(营运船舶数据可暂不录入),以加强企业专职管理人员的动态监管。(水路运政信息系统技术咨询电话,中交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杜佳丽,010-64418363、15811219827;部水运局:唐天雨、张同戌,010-65292643、65292553、65292744)。 6.年度核查工作结束后,我部将对各省(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查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予以通报。未按本通知要求完成年度核查工作的管理部门,将给予通报批评。 附件:1.年度核查报告书 2.《年度核查报告书》填写说明 3.辖区内经营者及船舶情况汇总表 4.年度核查情况汇总表 交通运输部 二〇一二年一月二十日 附件1:年度核查报告书 国内水路运输(服务)经营者 (_____)年度核查报告书 填报单位(盖章)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名)_____________ 填 报 日 期__________________ 注意事项 一、本报告书的内容涉及水路运输和水路运输服务业,核查对象根据其经营范围选择填写。 二、本报告书由国内水路运输(服务)经营者填写,经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公章后提交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纸质报告书的同时,应提交电子版(word文件和excel表格));经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盖章后,原件由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留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