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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家核安全局
【发文字号】 国核安函[2012]9号
【颁布时间】 2012-01-18
【实施时间】 2012-01-1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906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国家核安全局关于同意中国广东核电集团有限公司相关核电厂首批高级操纵员和值长培养方案的复函


  

国家核安全局关于同意中国广东核电集团有限公司相关核电厂首批高级操纵员和值长培养方案的复函

  (国核安函[2012]9号)


  

  中国广东核电集团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恳请批准红沿河、宁德、阳江和台山核电厂操纵人员管理过渡期方案的请示》(中广核〔2011〕57号)收悉。经过对该文件及你公司所属相关核电厂营运单位补报的《关于红沿河核电厂首批高级操纵员、值长培养方案的请示》(辽红核〔2011〕66号)、《关于宁德核电厂首批高级操纵员及值长资格的请示》(闽宁核〔2011〕56号)、《关于阳江核电厂首批高级操纵员和值长培养方案的请示》(广阳江〔2011〕16号)、《关于台山核电一期工程首批高级操纵员和首批值长培养方案的请示》(广核台〔2011〕60号)等文件的审查。经研究,同意你公司的培养方案。

  

  你公司应督促相关核电厂营运单位在提出执照申请前完成除调试经历以外的所有培训工作;加强高级操纵员和值长的培训管理,保存相关的档案资料,最终培训时间的计算将以实际参加培训的时间为准;首批值长采取“新任值长+值长顾问”模式培养的,值长顾问从装料开始参与值班应不少于1000小时;为值长顾问返回原核电厂所进行的培训和考核,应提前通知有关地方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并接受监督。

  

  特此函复。

  

  
二○一二年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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