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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旅游局关于印发《全国第十批(2012年)导游援藏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北京、天津、河北、山西、辽宁、吉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河南、山东、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重庆、四川、云南、西藏、陕西等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委): 导游援藏工作是党中央、国务院交给旅游战线的一项光荣而艰巨的政治任务。自2003年开始,全国组织了九批共900名援藏导游员,其中有八批援藏导游员进藏开展导游援藏工作。九年来,导游援藏工作在服务西藏旅游业发展方面取得了积极成效,达到了预期效果。 为贯彻落实中央第五次西藏工作座谈会会议精神,继续做好导游援藏工作,根据国家旅游局《关于开展导游援藏工作的决定》(旅发[2002]86号),在总结九年来全国导游援藏工作的基础上,针对西藏自治区旅游业发展的实际需要,国家旅游局对全国第十批(2012年)导游援藏工作做出了安排。现将《全国第十批(2012年)导游援藏工作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各地旅游局(委)结合本地实际,统筹安排,认真组织做好2012年的导游援藏工作。 特此通知。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八日 全国第十批(2012年)导游援藏工作实施意见 导游援藏工作是党中央、国务院交给旅游战线的一项光荣而艰巨的政治任务。自2003年开始,全国组织了九批共900名援藏导游员,其中有八批援藏导游员进藏开展导游援藏工作。九年来,导游援藏工作在服务西藏旅游业发展方面取得了积极成效,达到了预期效果。 全国第十批(2012年)导游援藏工作,要继续认真贯彻执行中央领导同志的批示精神,认真总结经验,结合西藏受援单位的具体需求,严格选拔条件和程序,按有关要求,在规定时间内组织完成安排选派任务。具体工作安排如下: 一、工作任务 援藏导游员赴藏工作时间为2012年4月15日至2012年10月15日。 导游援藏的工作任务是:执行上岗带团、传帮带和推进合作与交流三项主要任务,不断拓展导游援藏业务,承担教育培训和帮助西藏有关部门开展旅游业务等工作。 二、选拔与选派 (一) 选拔条件 1、忠于祖国,热爱民族事业,政治素质好。 2、持有导游证,业务能力强,有3年及以上导游工作经验。 3、年龄在22岁-40岁之间,身体健康,无任何急慢性疾病,能够胜任高原工作。 4、小语种导游选拔困难的,可以考虑由院校推荐选派持有导游证的外语专业学生,推荐的学生需与派出学校签订派出协议,并与旅行社签订正式劳动合同。 (二) 有下列情况的不能选拔 1、非本人自愿的; 2、家庭有实际困难的; 3、导游员夫妻双方同时报名的(限选其中一方); 4、未与派出单位签定正式劳动合同的; 5、有其他不适合派出情况的。 (三) 选拔程序 对符合选拔条件的人员,由所在单位推荐,经省(区、市)旅游局(委)选拔、体检、笔试、面试考核后上报国家旅游局批准。各有关省(区、市)旅游局(委)要高度重视选拔工作,要面向社会公开选拔,选拔工作要做到公开透明。同等条件下,承担过导游援藏任务的优秀导游员可优先安排。凡进藏后发现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不符合要求的,将由西藏自治区旅游局报国家旅游局审批后,予以退回。 上报材料包括:《2012年援藏导游员推荐表》(见附表二)、《2012年援藏导游员备案表》(见附表三)、推荐的援藏导游员身份证复印件、导游证复印件、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检合格证明复印件、劳动合同(或单位人事证明)复印件、派出院校协议。 (四) 名额分配及派出方式 2012年派出名额按照《2012年援藏导游员名额分配表》(见附表一)执行。请有关省(区、市)旅游局(委)根据名额和语种要求上报援藏导游员的名单。 60名援藏导游员的派出时间根据西藏自治区的实际需求确定,其中30名于4月进藏工作;其余30名作为预备人员,进藏和预备导游员名单将由国家旅游局确定后另行通知。 三、相关待遇及费用分担 (一)相关待遇 进藏导游员除保留原单位基本工资和有关福利待遇外,援藏期间能够遵章守纪,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圆满完成任务的,享受以下全部待遇: 1、每人每月发放4200元补贴,其中包括:高原补贴2800元、包干医疗费1000元、伙食补贴300元、交通补贴1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