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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批准发布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经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由教育部组织编制的《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标准》已正式发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现将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批准发布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标准的通知》(建标[2011]171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贯彻实施,并结合当地实际,切实加强工作指导,提高特殊教育学校建设与管理水平,促进公共教育资源合理化配置,全面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附件:住房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批准发布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标准的通知》(建标[2011]171号)(略) 教育部办公厅 二○一二年一月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