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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重庆市政府
【发文字号】 渝府发[2012]9号
【颁布时间】 2012-01-17
【实施时间】 2012-01-1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915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区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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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城九区及两江新区、北部新区、经开区、高新区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应当进入市级土地交易市场交易。

  

  第九条  区县(自治县)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应当进入区县交易中心交易。

  

  第十条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认为应当进入区县交易中心交易的其他公共资源,应当进入区县交易中心交易。

  

  第十一条  本办法第七条至第十条规定的公共资源因故不进入当地区县交易中心交易的,应当进入市级交易场所交易,不得进入其他区县交易中心和其他场所交易。

  

  区县交易中心不得交易应当进入市级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共资源。

  

  第十二条  区县交易中心可以依据价格管理部门核定的项目、标准收费,不得擅自增设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

  

  第十三条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托政府网站设立公共资源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共享专栏,链接和整合其相关部门建立的信息公开共享专栏,集中公开公共资源信息和信用信息,实现公共资源信息和信用信息的互联互通、互认共享。

  

  第十四条  市级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不良行为认定标准、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和信用评价办法,并对运用情况进行监督。

  

  区县级以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收集、审核、记录从业单位和人员的信用信息,建立各方主体信用档案,并协助市级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部门构建全市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定期对企业信用信息更新。

  

  各信用信息运用单位应当依法综合运用信用信息结果,对信用等级低和不良行为性质恶劣的从业单位,限制其参与竞争。不得以其他不当方式限制投标单位、中介机构等市场主体进入本地市场。

  

  第十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企业诚信体系建设,为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运用企业信用信息提供服务,并对运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六条  价格管理部门、审计部门依法负责对区县交易中心交易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行政监察机关应当在区县交易中心设立电子监察系统,对交易过程实施电子监察,并负责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行政监察对象的行为实施监督。

  

  第十八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对全市招标投标工作的指导和协调,负责对全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情况进行统计分析。

  

  市财政、城乡建设、水利、交通、国土房管、林业、移民、农业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对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工作的指导。

  

  市国土房管局、市财政局分别负责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的指导。

  

  第十九条  对参加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各方主体、评标专家违反公共资源交易管理规定的行为,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应当进入区县交易中心交易而未进入的,有关行政部门应当责令纠正,对拒不改正的不得办理相关手续。情节严重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一条  违反规定利用监督管理职权收取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及贵重物品等谋取私利的,或者不履行、不正确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是指国有收益或支出的有形或无形资产。

  

  本办法所称主城九区是指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

  

  各信用信息运用单位包括各行政主管部门、区县(自治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机构、区县交易中心等机关、企事业单位。

  

  第二十三条  使用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进行的项目招标、政府采购,贷款方、资金提供方与中方达成的协议对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的具体条件另外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但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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