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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宁波市政府
【发文字号】 甬政办发[2012]6号
【颁布时间】 2012-01-17
【实施时间】 2012-01-1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916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

[接上页]


  (一)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烟花爆竹经营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全面推进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加大安全投入,完善安全防护屏障、防雷防火防静电等重要安全设施,及时消除各类隐患。严禁销售礼花弹等a级产品,严禁以承包、转包、出租、出借和拍卖等形式非法转让经营许可证。零售经营单位不得从事烟花爆竹批发活动,不得跨门、占道经营。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未经许可不得在经营门市部存放实物。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指导和自律作用,引导烟花爆竹行业健康、安全发展。

  

  (二)加强烟花爆竹储存管理。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应当分类专库限量储存烟花爆竹,专人专职负责看守,烟花爆竹经营单位不得在烟花爆竹储存仓库经营点以外场所储存烟花爆竹,严禁超量储存烟花爆竹。

  

  (三)加强政府部门的监督检查。各地要进一步完善地方政府统一领导,相关部门参加的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协调机制,分析、通报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形势,研究协调解决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的重要事项,根据烟花爆竹经营、运输、燃放的特点和规律,组织开展安全监督检查、联合执法和专项整治。安监、公安、工商、城管等部门要对元旦、春节烟花爆竹销售、燃放高峰期安全监管工作作出部署,制定方案,加强检查力度,切实履行管理职责。公安部门要督促落实烟花爆竹禁放区域禁放标志的设置,交通部门要加强对烟花爆竹配送车辆的监督检查,督促其完善警示标志。各地要进一步完善春节长假期间执法工作机制,防止因假期执法检查松懈而出现烟花爆竹非法违法行为反弹。县(市)、区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对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流向管理信息录入工作的监督检查,依托信息系统提高烟花爆竹经营单位监督管理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四)加强烟花爆竹的销毁、处置工作。对罚没、弃置、超过有效期的烟花爆竹,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封存,及时告知公安部门,由公安部门按照《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66号)在90日内组织销毁、处置,销毁、处置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负担。

  

  (五)严肃查处各类烟花爆竹事故。凡发生人员伤亡、社会影响较大责任事故以及销售礼花弹等a级产品的烟花爆竹经营企业,一律停业整顿并依法重新审查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吊销经营许可证。

  

  七、其他

  

  本意见自颁布之日起实施,2011年1月30日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安监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甬政办发〔2011〕25号)同时失效。

  

  
二○一二年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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