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四)合伙制股权投资类企业以每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采取“先分后税”原则,由合伙人分别缴纳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 (五)合伙制股权投资类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股息、红利,合伙人为自然人的,作为个人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按有关政策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六)股权投资类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可按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连续持有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不享受该税收优惠政策。 (七)合伙制股权投资类企业的合伙人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的普通合伙人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八)股权投资类企业对外进行权益类投资所发生的损失,在经确认的损失发生年度,作为企业资产损失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一次性扣除。 (九)股权投资类企业以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凡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号)规定条件的,可按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十)对落户青岛的国内外知名股权投资类企业,市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优先参股扶持,帮助争取引入省级以上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鼓励区市政府积极优化股权投资环境,对投资设立的股权投资类企业,市级创投引导基金可视情况予以参股支持。 四、加强监督管理,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一)建立促进股权投资行业发展的协调推进机制。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牵头制定股权投资发展规划、鼓励股权投资发展的政策措施,做好协调推进工作;市经济信息化委负责推进中小企业引进股权投资,并制定落实相关鼓励政策措施;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商务局、市工商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金融办、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青岛银监局、青岛证监局等部门要发挥各自职能作用,进一步优化服务,落实支持股权投资类企业的各项政策。各区、市政府要根据各自工作实际,建立相应组织协调机制。 (二)建立完善规范股权投资行业发展的监督管理机制。防范和控制股权投资运作风险,促进股权投资行业规范发展,建立起坚持规范与发展并重,高效、健康、良性的监管机制。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制定监管政策,做好股权投资类企业的指导管理工作;市工商局做好工商登记工作;市金融办、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青岛银监局、青岛证监局等部门要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履行职责内的监管工作,防范金融风险,依法打击利用股权投资名义进行非法集资的各类活动,确保股权投资行业的规范健康发展。 (三)组建我市股权投资类企业行业协会,加强股权投资类企业的自律管理,畅通与政府部门的双向沟通渠道。凡在我市备案的股权投资类企业,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应当及时向其投资者(股东或合伙人)披露年度报告,全面告知股权投资企业公司治理、经营、财务等方面的情况,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以有限合伙企业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的资产应当由经营托管业务的银行托管,确保合伙人资产的安全。 (四)建立项目推荐制度。筛选有意向引进股权投资的企业,纳入项目储备,优先推荐给在本市注册并备案的股权投资类企业。对引进股权投资的本市企业优先列入拟上市企业培育计划,支持其在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五)建立股权投资类企业信息统计、资信评级制度,搭建项目对接和退出平台,积极引导培育优秀的基金管理人和合格的出资人,营造良好的股权投资业发展环境。 (六)各区、市要按照本意见的要求,结合实际,出台配套扶持政策,把引进股权投资作为我市招商引资的重要内容,形成促进股权投资发展的氛围和合力。 (七)本意见自2012年1月17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1月16日。 青岛市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一月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