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石家庄市政府
【发文字号】 石政办函[2012]3号
【颁布时间】 2012-01-16
【实施时间】 2012-01-1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916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全市重大火灾隐患和乱点区域实行领导包案责任制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全市重大火灾隐患和乱点区域实行领导包案责任制的通知

  (石政办函〔2012〕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和《河北省消防条例》,进一步加大火灾隐患整治力度,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发生,市政府决定对确定的24处重大火灾隐患和24处“乱点”区域继续实行政府挂牌督办和领导包案督导责任制。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从构建和谐社会、维护社会稳定的高度,切实增强消防工作紧迫感和责任感,认真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积极采取有力措施,确保火灾隐患按期整改,为建设幸福石家庄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一、认真落实政府领导责任。《消防法》明确规定,各县(市)、区政府主要领导是辖区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对辖区内消防工作负总责。各县(市)、区政府主要和分管领导要亲自调度、亲自督导、亲自协调重大和“乱点”区域隐患整改工作,督促相关职能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监管责任,确保隐患彻底整改,真正筑牢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

  

  二、认真落实部门监管责任。各级公安、安监、工商、质监、建设、文化等行政执法部门要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加大监管力度,加强沟通配合,形成整治火灾隐患的合力,始终保持火灾隐患整治的高压态势,确保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要加强督导检查,及时掌握并定期通报隐患整改进展情况。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本系统、本行业指导监督力度,督促单位及时消除火灾隐患。新闻媒体要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加大对久拖不改的重大火灾隐患和“乱点”区域的曝光力度。

  

  三、认真落实社会单位主体责任。各社会单位是构成社会的基础单元,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企业法人代表是本单位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对企业的消防安全负总责,必须转变“重效益、轻安全”的观念,高度重视隐患整改工作,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计划和方案,细化分解整改任务,落实整改资金,明确整改责任人,确保按时按质完成隐患整改任务。整改期间,要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确保消防安全。

  

  四、严格责任追究。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采取强有力措施,确保24处重大火灾隐患和24处“乱点”区域于2012年9月30日前整改完毕,逾期完不成整改任务,按照法定程序,坚决予以关停。凡是因工作不力、火灾隐患单位发生火灾事故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相关县(市)、区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警示,连续发生两起火灾事故的一票否决;发生重特大或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的,依法追究相关领导和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附件:1.全市重大火灾隐患单位县级领导包案表(略)

  

  2.全市“乱点”区域县级领导包案表(略)

  

  
二○一二年一月十六日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