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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十一条 为保证省长质量奖评审标准的有效实施和在不同行业评审工作中的一致性,在同一标准要求下,可按行业类别分别制定评审标准实施细则。实施细则将根据本行业的特点,重点在经营规模、质量管理、科技进步、市场占有率、诚信记录和社会贡献等方面拟定推荐标准,以保证省长质量奖的代表性和权威性。 第十二条 省长质量奖的评审主要包括申报单位资格审核、材料评审、现场评审和评委会审议,材料评审和现场评审均须依据评审标准逐条评分后进行综合评价。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十三条 每年度省长质量奖评审前,由秘书处在省级主要媒体、网站上发布本年度省长质量奖的评审公告。 第十四条 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应在规定时限内提交申报材料。 第十五条 秘书处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初审符合申报条件的分别提交相关专项评审组。各专项评审组根据材料评审、现场评审等情况,综合排序,提出省长质量奖获奖候选名单,提交评委会全体会议审议。评委会按照一定比例审议确定拟奖名单,提交省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当年度省长质量奖获奖单位。 第十六条 秘书处对省政府常务会议确定的获奖单位在新闻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两周。对公示没有异议的获奖单位,经分管质量工作的副省长审核并报经省长审定签署后,由河南省人民政府发文公告,并向获奖单位颁发省长质量奖奖牌(奖杯)、证书和奖金。 第六章 奖励及经费 第十七条 省政府对获得省长质量奖荣誉称号的单位给予100万元的奖励。 第十八条 省长质量奖的奖金和评审经费列入省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 第十九条 省长质量奖奖金主要用于获奖企业的质量持续改进、质量攻关和人员培训、质量检验机构和实验室建设的投入等,不得挪作他用。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对弄虚作假,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省长质量奖荣誉的单位,秘书处可提请省政府批准撤销其省长质量奖称号,收回奖牌(奖杯)、证书,追缴奖金,并予以曝光。 第二十一条 建立获奖单位定期巡访及动态管理制度。有关部门应及时了解获奖单位的生产经营和质量管理等情况,督促其保持荣誉,不断提升改进绩效。 第二十二条 获奖单位自获奖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该奖项;三年后可自愿提出申请,重新申报。 第二十三条 获奖单位有义务宣传、交流其质量工作先进经验和成果。获奖单位可以在有关活动中宣传获得省长质量奖的荣誉,但必须标明获奖时间。 第二十四条 承担省长质量奖评审工作的有关机构和人员要依法保守申报单位的商业或技术秘密。 第二十五条 秘书处要切实加强对评审工作的监督,对在评审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后果的人员,取消其评审工作资格,并提请其主管部门或所在工作单位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评委会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相关行业的评审标准实施细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