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全国供销合作总社
【发文字号】 供销明电农字[2012]5号
【颁布时间】 2012-02-03
【实施时间】 2012-02-0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921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切实做好2012年春耕农资供应工作的通知


  

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切实做好2012年春耕农资供应工作的通知

  (供销明电农字﹝201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供销合作社,中国供销集团及其成员企业:

  

  当前正值春耕备耕的关键时期。江苏、安徽、宁夏等省(区)供销合作社提早谋划,提早落实,积极筹措资金,及时组织货源,合理调度配送,保障当地春耕生产农资供应。各地、各单位都要高度重视,积极行动起来,精心组织农资货源,在增加供给、稳定价格、确保质量、优化服务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全力保障和促进春耕生产。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大货源采购配送,力保春耕农资市场充足供应

  

  各地供销合作社要抓紧组织安排,确保农资货源的落实,确保淡储任务的落实。农资企业要深入了解农民用肥习惯和农业结构调整等新变化,积极组织采购,调整充实库存,按照农时要求,将农资及时运送到各销售网点,力保春耕期间农资供应量足、价稳、不断档、不脱销,切实发挥市场主导作用,全力做好春耕农资供应工作。

  

  二、加强商品质量管理,扩大“放心农资”覆盖面

  

  各地供销合作社要加强管理和指导,督促区域内农资企业加强农资质量管理,开展自查自纠,实现农资商品的可追溯。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农资商品的行为,防止不法分子制假售假坑害农民。要开展农资商品质量监督检查,重点加强对农资企业加盟店自采货源的监督管理,自觉抵制假冒伪劣商品进入流通,让农民买得放心、用得安心。

  

  三、规范连锁经营,确保农资商品价格稳定

  

  各地供销合作社要积极引导农资流通企业规范发展农资连锁经营,统一配送,明码标价,周到服务,严禁囤积居奇、哄抬价格等行为。特别是承担国家化肥淡季商业储备承储任务的企业,要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为稳定价格、减轻农民负担发挥模范带头作用。春耕前国家有关部门将对承储企业进行一次重点抽查,各地供销合作社要高度重视,督促所属企业按照承储协议,认真完成好国家化肥淡储任务。

  

  四、积极开展系列服务,促进农民增产增收

  

  各级农资流通企业要积极创新为农服务方式,开展系列化综合服务,促进农民科学用肥。要千方百计提高为农服务的科技水平,大力推广高效安全肥料、低毒低残留农药,积极参与到测土配方施肥、病虫害统防统治,帮助农民提高科学种田水平和识假辨假能力,为农业增产、农民增收当好坚强后盾。

  

  春耕农资供应关系到全年农业生产和物价稳定。各地、各单位要按照本通知的要求,紧紧围绕“抓春耕、保生产”这一中心任务,加强组织领导,制定目标任务,严格落实责任,切实做好农资供应工作。要组织专门力量对春耕农资商品储备和供应情况进行调研督查,并将执行情况及存在的问题及时上报全国供销合作总社。

  

  联系电话:010-66051076,59337902

  

  传真:010-66051202,59337907

  

  邮箱:gxzsnzj@sina.com

  

  特此通知。

  

  
二〇一二年二月三日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