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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报送2012年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苗经费申请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畜牧兽医(农牧、农业、农村经济)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广东省农垦总局: 为保证2012年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中央财政补助经费及时下拨,请各有关单位抓紧测算所需疫苗经费。现将测算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高致病性禽流感疫苗经费测算要求 (一)免疫政策 2012年在全国范围内对鸡、鸭、鹅和人工饲养的鸽子、鹌鹑等家禽实施强制免疫。 (二)免疫数量 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2010年饲养量为依据,对种蛋鸡、肉鸡、鸭、鹅、鸽子、鹌鹑等家禽分别测算。鸡、鸭、鹅饲养量总和应与家禽饲养量统计数一致。 (三)疫苗数量和经费测算方法 1.免疫数量 种鸡、蛋鸡:按饲养量一年免疫3次测算。第一次用禽流感-新城疫重组二联活疫苗初免,第二次用h5n1禽流感灭活疫苗加强免疫,第三次用h5n1禽流感灭活疫苗免疫。 肉鸡:使用禽流感-新城疫重组二联活疫苗免疫。按饲养量一年免疫2次测算。 鸭、鹅:使用h5n1禽流感灭活疫苗免疫,按饲养量一年免疫2次测算。 鸽子、鹌鹑:根据饲养用途,参考种鸡、蛋鸡和肉鸡的相应测算方法。 2.疫苗补贴价格和免疫剂量 h5n1禽流感灭活疫苗0.15元/毫升,鸡、鸽子、鹌鹑的免疫剂量0.5毫升/只,鸭、鹅免疫剂量1毫升/只。 禽流感-新城疫重组二联活疫苗0.03元/羽份。鸡、鸽子、鹌鹑免疫剂量每只1羽份。 h5-h9二价灭活苗参照h5n1禽流感灭活疫苗使用,0.15元/毫升。 鸡、鸽子、鹌鹑免疫剂量0.5毫升/只,鸭鹅免疫剂量1毫升/只。 宁夏、山西、陕西、河南、河北、山东(含青岛)、北京、天津、内蒙古、辽宁(含大连)、江苏、安徽、浙江(含宁波)、上海用重组禽流感病毒h5亚型二价灭活疫苗(h5n1,re-5+re-4株),或选择使用禽流感灭活疫苗(h5n1,re-5株)、禽流感灭活疫苗(h5n1,re-4株)对鸡进行免疫,按0.2元/毫升测算。 3.经费分担比例 按《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经费管理暂行办法》(财办农[2004]5号)规定,东、中、西部地区中央财政分别承担疫苗经费的20%、50%和80%。其余部分由地方财政承担。湖南湘西、湖北恩施中央补助80%,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黑龙江农垦、广东农垦疫苗经费全部由中央财政承担。 二、口蹄疫疫苗经费测算要求 (一)免疫政策 2012年在全国范围内对所有猪进行o型口蹄疫强制免疫;对所有牛、羊、骆驼、鹿进行o型和亚洲i型口蹄疫强制免疫;对所有奶牛和种公牛进行a型口蹄疫强制免疫;对广西、云南、西藏、新疆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边境地区的牛、羊进行a型口蹄疫强制免疫。 (二)免疫数量 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2010年饲养量为依据。猪、牛、羊、骆驼、鹿按饲养量免疫2次测算。 (三)疫苗数量和经费测算方法 1.免疫剂量:猪、牛、骆驼、鹿2毫升/头、羊1毫升/只。 2.补贴价格:口蹄疫o型灭活疫苗、o型合成肽疫苗、o型-亚洲i型二价灭活疫苗、o型-a型二价灭活疫苗、a型灭活疫苗、空衣壳复合型疫苗均为0.5元/毫升。由于各生产企业生产的疫苗注射剂量不同,补贴经费按照牛、骆驼、鹿每头份不高于1元、羊每头份不高于0.5元、猪每头份不高于1元测算。 3.经费分担比例:按《牲畜口蹄疫防治经费管理的若干规定》(财办农[2001]77号),一、二、三类地区中央财政分别承担疫苗经费的80%、60%和30%,其余部分由地方财政承担。湖南湘西、湖北恩施中央补助80%。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黑龙江农垦、广东农垦疫苗经费全部由中央财政承担。 三、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和猪瘟疫苗经费测算要求 (一)免疫政策 2012年在全国范围内对猪进行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和猪瘟强制免疫。 (二)免疫数量 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2010年饲养量为依据,按饲养量免疫2次测算。 (三)疫苗数量和经费测算方法 1.免疫剂量: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灭活疫苗2毫升/头,高致病性猪蓝耳病活疫苗每次1头份;政府采购专用猪瘟活疫苗(脾淋源)和传代细胞源猪瘟活疫苗均为每次1头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