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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司法部
【颁布时间】 2012-02-01
【实施时间】 2012-02-1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921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司法部关于开展矛盾纠纷“大排查、大调解”专项活动的意见


  

司法部关于开展矛盾纠纷“大排查、大调解”专项活动的意见

  (2012年2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监狱管理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决策部署,贯彻落实全国政法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和全国司法厅(局)长会议精神,深入贯彻实施《人民调解法》,进一步深化三项重点工作,充分发挥人民调解职能作用,更加扎实有效地预防化解社会矛盾,为党的十八大胜利召开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司法部决定2012年在全国组织开展矛盾纠纷“大排查、大调解”专项活动。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开展矛盾纠纷“大排查、大调解”专项活动的重要意义

  

  2012年是实施“十二五”规划承上启下的一年,党的第十八次代表大会即将召开,营造一个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至关重要。目前,我国仍处在经济转轨、社会转型的关键时期,社会管理难度明显加大,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人民调解组织分布广泛、人民调解员人数众多,直接面对群众,在预防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工作中具有独特的优势。开展矛盾纠纷“大排查、大调解”专项活动,组织广大人民调解组织和人民调解员,集中时间,集中力量,采取多种手段,排查化解一大批矛盾纠纷,有利于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工作体系中的基础性作用,有利于更加深入地贯彻实施《人民调解法》,深化三项重点工作,巩固和扩大“争当人民调解能手”活动成效,最大限度地把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广大人民调解组织要充分认识开展专项活动的重要性,切实把思想统一到司法部的部署上来,统一到全面贯彻实施《人民调解法》的具体实践上来,认真总结近年来开展“人民调解化解矛盾纠纷专项攻坚活动”和“争当人民调解能手”活动的成功经验,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持以人为本、服务为民,以开展矛盾纠纷“大排查、大调解”专项活动为载体,深入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不断开创人民调解工作新局面,为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作出新贡献,以优异的成绩迎接党的十八大胜利召开。

  

  二、指导思想和活动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和全国政法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认真贯彻实施《人民调解法》,以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为目标,以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为着力点,以人民群众满意为标准,坚持统筹安排、立足预防、重在化解、健全机制、稳步推进的工作思路,紧紧围绕党委、政府中心工作,扎实组织开展矛盾纠纷“大排查、大调解”专项活动,全力做好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妥善化解各类矛盾纠纷,全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活动目标

  

  通过开展矛盾纠纷“大排查、大调解”专项活动,群众表达诉求渠道更加畅通,群众反映比较强烈的、多年积累的矛盾纠纷得到及时化解,群体性事件、民转刑案件、群体性上访事件明显减少,矛盾纠纷调解率、调解成功率、协议履行率、人民群众满意率明显提高。通过开展矛盾纠纷“大排查、大调解”专项活动,人民调解组织建设进一步加强,村(居)人民调解组织实现全覆盖,乡镇(街道)人民调解组织巩固提高,企事业单位人民调解组织数量大幅攀升,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大发展;队伍建设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素质明显提高,调解能力、技巧和水平明显增强,专业化、社会化调解员队伍发展壮大;业务建设进一步加强,调解矛盾纠纷的质量大幅提升,数量大幅增加,工作领域不断拓展;制度建设进一步加强,形成一套适应形势要求和工作实际的制度体系。人民调解的影响力和社会公信力不断提高,中国特色的人民调解制度全面发展、创新,在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中的作用日益显现。

  

  三、主要任务

  

  (一)认真组织开展矛盾纠纷大排查活动

  

  采取普遍排查和重点排查相结合,定期排查和专项排查相结合。坚持以块为主、条块结合。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负责排查本村(居)范围内的矛盾纠纷和隐患,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负责排查本辖区内的矛盾纠纷和隐患,企事业单位人民调解委员会负责排查本单位的矛盾纠纷和隐患,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排查本行业或专业领域的矛盾纠纷和隐患,形成全覆盖、无盲区的网格化大排查工作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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