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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十六条 对船位监测设备无法正常自动报告船位信息的渔船,远洋分会应及时通知企业查明原因并尽快修复设备。修复期间,相关企业应按第十二条要求人工记录每日船位,并于每周二前(节假日顺延)将上周船位信息汇总,通过传真方式报省级渔业主管部门及远洋分会。 第十七条 对入渔国法规明确规定不允许安装船位监测设备的远洋渔船,相关企业应人工记录每日船位,填写《远洋渔船船位信息记录表》(见附表2),并于每月10日前(节假日顺延)将上月船位信息汇总,经省级渔业管部门审核后以传真和电子邮件方式报农业部渔业局及远洋分会。 第十八条 远洋分会对日常接收的船位数据进行汇总和分析,并于每月15日前将上月船位监测情况、每年1月15日前将上年渔船船位监测情况报农业部渔业局和渔政指挥中心。 第十九条 远洋分会在日常监测工作中如发现渔船有非正常作业情况,应立即告知企业并报农业部渔业局。 第二十条 省级渔业主管部门依托农业部船位监测系统或自行建设与农业部系统兼容的船位监测系统,对其所辖远洋渔船开展船位日常监测工作。有条件的企业应开展本企业渔船的船位监测工作。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未安装船位监测设备和未纳入船位监测系统的远洋渔船不得从事远洋渔业生产,农业部不批准和确认远洋渔业项目。 第二十二条 对纳入船位监测系统的远洋渔船,农业部对船位报告状况实施动态监管和年度审查。 第二十三条 纳入船位监测系统的远洋渔船实际作业天数原则上按可监测船位天数计算。对第十二条中所述船位监测设备故障无法正常自动报告船位的远洋渔船,如未按第十六条要求人工报告船位的,按未报船位天数核减政策性补贴;如未在第十二条所规定期限内修复设备的,按超出期限天数核减政策性补贴,并停发相关企业金枪鱼产地证书直至设备修复。对船位监测设备无法正常报告船位信息超过连续270天的远洋渔船,扣减当年全年政策性补贴。 第二十四条 对入渔国法规明确规定不允许安装船位监测设备的远洋渔船,如超过3个月未按第十七条要求报告船位的,扣减当年全年政策性补贴。 第二十五条 对停泊维修或停港渔船,如未按第十一条要求备案而擅自关闭设备的,视同未正常报告船位,参照第二十三条处理。 第二十六条 省级渔业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远洋渔船船位报告状况进行监督,对违规企业进行调查,并根据相关法规进行处理或向农业部渔业局提出处理意见。 第六章 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 远洋渔船船位监测设备的购买、安装、维护及按农业部规定频率日常报告船位的费用由企业承担。远洋分会做好相关协调服务工作,降低企业成本。因管理工作需要额外调取船位的费用由调取单位承担。 第二十八条 远洋渔船船位监测系统的船位数据为农业部所有,未经批准,不得对外提供使用。省级渔业主管部门可调阅本辖区内远洋渔船船位数据。相关单位在监测工作中应遵循数据保密原则。 第二十九条 此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