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发文字号】 国中医药医政综合便函[2012]25号
【颁布时间】 2012-01-19
【实施时间】 2012-01-1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923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征求《三级民族医医院评审标准(2012年版)》分等标准及核心标准的通知

[接上页]
核心标准十二:民族药候药区宣传民族医药相关知识。

  核心标准十三:具有提供民族医预防保健服务的平台,健康状态辨识及其风险评估区域、健康咨询与指导区域、健康干预区域、辅助区域等区域定位明确。

  核心标准十四:人员配备满足“治未病”服务功能的需要,专职医护人员不少于6人,民族医药人员不低于70%,其中应当有一名具备副主任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民族医专业执业医师。

  (二)综合服务功能部分核心标准

  核心标准一:加强急诊检诊、分诊,落实首诊负责制,及时救治急危重症患者。

  核心标准二:患者及其近亲属对病情、诊断、医疗措施和医疗风险等具有知情选择的权利。医院有相关制度保证医务人员履行告知义务。

  核心标准三:在诊疗活动中,严格执行“查对制度”,至少同时使用姓名、年龄两项等项目核对患者身份,确保对正确的患者实施正确的操作。

  核心标准四:有手术安全核查与手术风险评估制度与流程。

  核心标准五:按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等要求,合理使用药品,并有监督机制。

  核心标准六:有多重耐药菌医院感染控制管理规范与程序,实施监管与改进。

  核心标准七:优质护理服务落实到位。

  核心标准八:在国家医疗卫生法律、法规、规章、诊疗护理规范的框架内开展诊疗活动。

  核心标准九:在医院执业的卫生技术人员全部具有执业资格,注册执业地点在本院或符合卫生行政部门相关规定(如多点执业、对口支援等),具有执业资格的研究生、进修人员在上级医师(含护理、医技)指导下执业。

  核心标准十:用于急救、生命支持系统仪器装备要始终保持在待用状态。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