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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二十七条 部委托机构对行业标准报批材料进行审核,确保标准质量符合要求、制修订程序符合规定、报批材料齐备。部委托机构汇总行业标准报批材料,给出行业标准编号,并填写行业标准申报单相应内容后,上报装备司。对不符合要求的标准报批项目及有关材料,装备司将予以退回。上报材料包括: (一)报送函; (二)报批项目的情况说明(具体要求见附件3); (三)报批行业标准项目汇总表(见附表10); (四)行业标准上报材料清单(见附表11); (五)行业标准申报单; (六)行业标准报批稿(纸型一份,电子版一份); (七)行业标准编制说明(纸型一份,电子版一份); (八)行业标准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纸型一份,电子版一份); (九)行业标准审查会议纪要(附《行业标准审查会审查结论》和参加审查的代表名单)或行业标准送审稿函审结论表(附全部的行业标准送审稿函审单); (十)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原文和译文; (十一)强制性标准中、英文通报表(见附表12)。 第二十八条 由行业标准化技术支撑机构协助装备司对标准报批材料进行复查,主要复查内容包括: (一)报批材料的完备性; (二)制修订程序的合法性; (三)与产业发展政策和产业发展水平的符合性; (四)与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标准,特别是强制性标准的协调性; (五)标准中是否涉及专利,如涉及专利,其处置说明是否清晰; (六)有无重大问题尚未解决。 第五章 标准批准发布、出版和归档 第二十九条 行业标准经部领导批准,以部公告形式发布。 第三十条 行业标准纸质文本和pdf(便携式文档)格式电子文档由相关出版机构出版,并保证二者的一致性。行业标准出版后,相关出版机构应及时将标准纸质文本(含电子文档)分别送科技司和装备司各两份。 第三十一条 行业标准批准发布后,由部委托机构按国家标准化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备案。 第三十二条 行业标准档案由装备司委托相关单位(见附件4)按《标准档案管理办法》的要求进行管理。 第六章 标准复审 第三十三条 标准实施后,根据科学技术发展和经济建设的需要应适时提出复审建议,由部委托机构组织相关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定期复审。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五年,复审形式可采用会审或函审。 第三十四条 标准复审结论分为继续有效、修订和废止三种情况。对复审的每一项标准均应填写《行业标准复审意见表》(见附表13)。 第三十五条 标准复审后,由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复审报告(内容包括:复审简况,复审程序,处理意见,复审结论等),填写继续有效、修订和废止标准汇总表(见附表14、15、16),并将标准复审材料经部委托机构审核、汇总后上报装备司。对拟废止的标准项目,应确保废止理由充分、准确。对不符合要求的行业标准复审报告及有关材料,装备司将予以退回。报送材料包括: (一)报送函; (二)标准复审报告; (三)标准复审项目汇总表; (四)标准复审意见表。 第三十六条 装备司对复审材料审查、协调、汇总后上报。 第三十七条 标准复审结论通过公示、协调一致后,经部领导批准,以部公告形式发布。标准再版时,继续有效标准需在标准号后标注复审时间。 第七章 标准修改 第三十八条 当标准的技术内容不够完善,在对标准的技术内容作少量修改或补充后,仍能符合当前科学技术水平、适应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的,可对标准内容进行修改。 第三十九条 由起草单位提出标准的修改内容,并填写《行业标准修改通知单》(见附表17)。由相应的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进行审查,并填写审查纪要(内容包括:修改原因和依据,审查结论等),按标准报批程序办理。报送材料包括: (一)报送函; (二)审查纪要; (三)标准修改通知单。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各行业可依据本实施细则制定相应的行业标准制定管理工作规定。 第四十一条 本细则由装备司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0年4月16日发布的《装备工业行业标准制定管理实施细则(暂行)》(工信厅装[2010]64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