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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十一、重大突发产品质量违法案件引发突发事件的,应当及时报告当地政府和上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并在第一时间迅速启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按照突发事件应对法和《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组织应急处置工作。 涉及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工作的,按照食品安全法、《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组织实施。涉及特种设备安全事故调查工作的,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组织实施。 十二、案件承办单位应及时对重大突发产品质量违法案件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总结、分析,案件办结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工作总结报告当地政府和上级部门,工作总结报告内容应包括案件违法事实、查处情况、移送公安机关情况、报告地方政府和通报有关部门情况、信息发布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分析、建议等。重要情况应随时报告。 上级机关交办的案件,应当按照上级规定的时限、要求报告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十三、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做好应对重大突发产品质量违法案件的人力、财力、装备、交通及通信工具等保障工作,确保应急处置工作的顺利进行。各级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应当充分发挥技术优势,积极支持、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十四、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按照《质量技术监督执法打假督查工作实施办法》(国质检执〔2009〕367号)和国务院、总局绩效管理工作的相关部署和要求,对下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重大突发产品质量违法案件应急处置工作加强督查督办和绩效考核。 十五、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