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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江苏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文字号】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99号
【颁布时间】 2012-01-12
【实施时间】 2012-02-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929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江苏省内河交通管理条例》的决定(2012)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

  (第99号)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内河交通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由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12年1月12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2年1月12日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内河交通管理条例》的决定

  (2012年1月12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定对《江苏省内河交通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三十二条修改为:“船舶、排筏对交通安全、畅通造成严重危害的,地方海事管理机构可以采取卸载、拖出特定区域、解除动力、冲滩、破坏性打捞等必要措施紧急处置,并可以扣押无证船舶。”

  

  二、将第四十一条第一项修改为:“(一)违反第六条规定偷漏交通规费的,由交通运输部门责令其补缴;对拒缴、抗缴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项修改为:“(二)违反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由航道管理机构责令其改正,恢复原状,限期清除违章设施、障碍物、施工遗留物;对拒不清除的,代为清除,清除费用由违章单位或者个人承担,并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损坏航道、航道设施的,责令赔偿损失。”

  

  本决定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内河交通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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