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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江苏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文字号】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07号
【颁布时间】 2012-01-12
【实施时间】 2012-02-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929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饮用水源地保护的决定》的决定(2012)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

  (第107号)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饮用水源地保护的决定的决定》已由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12年1月12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2年1月12日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饮用水源地保护的决定》的决定

  (2012年1月12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定对《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饮用水源地保护的决定》作如下修改:

  

  将第十四条第三项修改为:“(三)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从事围网、网箱养殖的,限期拆除违法设施,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拆除的,代为拆除”。

  

  本决定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饮用水源地保护的决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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