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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的决定》已由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12年1月12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2年1月12日 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定对《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作如下修改: 删去第五十二条。 本决定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