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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渔业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由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12年1月12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2年1月12日 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定对《江苏省渔业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将第三十八条第一项修改为:“(一)在国有的湖泊、滩涂等水域从事养殖生产未依法取得水产养殖证的,或者擅自变更养殖证许可的生产范围和场所的,责令限期十五天内拆除养殖设施,逾期不拆除的,代为拆除。” 第二项修改为:“(二)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渔具,情节严重的,予以没收。” 本决定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渔业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