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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江苏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文字号】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10号
【颁布时间】 2012-01-12
【实施时间】 2012-02-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930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决定(2012)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

  (第110号)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由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12年1月12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2年1月12日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决定

  (2012年1月12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定对《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五十条第六项修改为:“(六)在树木、地面、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刻画、涂写、张贴的,责令限期清除,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清除的,代为清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使用通讯工具从事上述行为的,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可以建议有关单位暂停其使用通讯工具。”

  

  二、将第五十二条第三项修改为:“(三)未按照规定配套建设环境卫生设施的,可以处以应建配套设施工程造价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的罚款,未建的配套设施由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建设”。

  

  本决定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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