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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司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厦门市司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已报市委、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一二年一月十八日 厦门市司法局主要职责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闽委办〔2010〕87号)和《中共厦门市委、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厦门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厦委〔2010〕40号)文件精神,设立厦门市司法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副厅级。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指导面向社会的法学教育、法律培训工作的职责。 (二)将市法学会划归市委政法委员会管理。 (三)增加指导管理市医患纠纷调解委员会工作的职责。 (四)增加指导管理全市社区矫正工作的职责。 (五)加强司法行政系统警务督察工作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司法行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市司法行政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二)管理全市劳动教养工作。 (三)承担市依法治市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指导、协调和督促全市各区、各行业依法治理工作;制定全市法制宣传教育规划,并组织实施。 (四)负责全市仲裁机构的登记工作。 (五)指导、管理司法鉴定工作。 (六)指导、管理全市法律援助、“l48”法律服务工作。 (七)指导、管理市医患纠纷调解委员会工作。 (八)指导、监督全市律师、公证工作和企事业单位的法律顾问工作。 (九)指导、监督人民调解、基层司法所和法律服务所工作。组织、指导、协调全市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承担市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十)指导、管理全市社区矫正工作。 (十一)参与地方性法规的起草、论证工作;组织开展司法行政涉台工作的研究;负责司法行政系统的应诉工作。 (十二)指导全市司法行政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 (十三)指导组织国家司法考试,并对取得法律执业资格者实施管理。 (十四)监督指导市律师协会、市公证员协会、市司法鉴定人协会的工作。 (十五)指导、管理、监督全市司法行政系统的计划财务及枪支、弹药、服装、车辆等物资装备工作。 (十六)指导全市司法行政系统的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负责全市司法行政系统警察警衔的评定、晋级、取消等工作;指导全市司法行政外事工作。 (十七)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司法局设10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局机关重大政务活动的协调实施和检查落实,负责司法行政课题调研;拟订全市司法行政工作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负责综合性文件报告的起草;负责督查、信息、文秘、信访、统计、保密、文印及文书档案管理工作;指导全市司法行政信息技术、网络技术建设。 (二)行政财务装备处 管理局机关财务,负责局直属单位财务的年度预算和分配工作,指导和监督局直属单位的财务工作;管理全市司法行政系统干警服装、车辆、枪支和弹药工作;负责局机关车辆管理及调度、安全保卫、资产管理、基本建设、接待等行政事务。 (三)法规处(劳教工作管理处) 负责全市司法行政法制建设、局机关行政诉讼工作;受市人大和市政府的委托,参与地方性法规的起草、规范性文件的审查以及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工作;综合协调社会法律服务市场管理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司法考试工作规章,组织实施司法考试;受理、审核法律职业资格的申请,对取得资格证书者进行管理;管理、指导、监督全市劳动教养及其场所的安全稳定工作;负责劳教人员延长或减少劳教期限三个月以上以及所外执行、所外就医、提前解除劳教的审核报批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