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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拟订全市科技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提出科技计划项目经费配置建议;组织协调国家、省各类科技计划的申报与实施;负责科技计划项目的审计、监理等相关管理工作;认定市级并组织申报国家级重点新产品;会同有关部门推进科技金融工作;参与引进人才的项目评审有关工作;拟订科技奖励、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市场管理的相关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科技成果评价、登记、保密、推广工作;负责全市科技奖励和组织申报国家、省级科技奖励的有关工作;负责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和技术市场的管理;承担科技评估和科技统计管理工作;指导推动科研诚信体系建设。 (三)高新技术处 拟订全市高新技术及产业化发展规划、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协调推进全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发展;组织实施工业领域科技计划;负责全市高新技术企业、产品、项目和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认定及国家重点高新技术企业的推荐工作;组织申报和协调管理国家火炬、"863"、科技攻关、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负责制造业信息化技术的示范推广;协调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和特色产业基地建设;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化相关技术服务体系建设。 (四)社会科技处 拟订农业与社会发展领域的科技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农业和社会发展领域的科技计划,组织申报和协调管理农业和社会发展领域的国家相关科技计划;指导重大农业科技成果应用示范推广,指导农业科技园区的有关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协调促进生物医药产业发展;指导协调科技兴市、区工作;协调指导全市可持续发展实验区及社会发展领域科技平台建设;协调人口健康、医疗卫生、资源环境、公共安全等社会发展领域的科技工作;承担与科技有关的知识产权工作;拟订全市科普工作政策,组织全市性重大科普活动,推进科普基地建设;负责全市民营科技企业的指导、管理和服务工作;负责科技类民办非企业的审核管理工作;负责双拥共建、科技扶贫、科技下乡等工作;承担市国防动员委员会科技动员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五)体系创新处 承担创建国家创新型城市的具体工作,推进全市科技创新体系建设;组织起草有关科技工作的地方性法规、规章,拟订科技发展政策,参与拟订全市科技人才政策,承担局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指导协调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博士后工作站等研发机构建设,协调推进大学科技园、孵化器、公共服务平台等创新服务体系建设,指导管理科技中介机构,推进科技资源共享;负责促进科学仪器产业发展;协调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技术创新工程,认定自主创新产品;组织开展技术创新方法培训;协调指导基础研究,组织申报973计划、自然基金等项目;确认研发项目的技术领域;协调推进科技体制改革,审核市属科研机构的组建和调整;组织科技发展战略调研,管理软科学工作。 (六)科技合作处 拟订科技合作与交流的政策措施,组织开展国际、对台、市校与院地科技合作及交流工作,负责推进国家级对台合作与交流基地建设;组织实施科技合作计划项目,组织申报和协调管理国家国际科技合作计划项目;指导推进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建设;负责全市科技外事和对台科技相关工作;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处级及其以下因公出国(境)团组和人员的审批及国(境)外科技团组、人员来访接待;承办涉港澳台科技合作与交流有关事宜;负责国际科技会议与展览的审批工作;负责科技展会展览和项目对接会的实施工作;负责科技兴贸及技术出口的科技保密审查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开展技术引进、科技招商和引资引智工作;负责认定在厦研发机构;承担市科技顾问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直属党委 负责局机关、直属单位和党组织属地管理单位的党群工作。 四、人员编制 市科学技术局机关行政编制为25名(不含待核销机关事业编制1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2名,正处级领导职数7名(含机关党组织专职副书记1名)、副处级领导职数2名。 五、其他事项 (一)市国防动员委员会科技动员办公室设在市科学技术局,具体工作由社会科技处承担。 (二)建立全市科技工作重大问题联席会议机制。市科学技术局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等部门应加强沟通与协作,优化科技资源配置。 (三)管理市知识产权局、市地震局。 (四)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中共厦门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厦门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