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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民族与宗教事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厦门市民族与宗教事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已报市委、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一二年一月十八日 厦门市民族与宗教事务局主要职责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闽委办〔2010〕87号)和《中共厦门市委、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厦门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厦委〔2010〕40号)文件精神,设立厦门市民族与宗教事务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副厅级。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加强对民族宗教法律法规规章、民族宗教政策贯彻执行情况督促检查的职责。 (三)加强指导各区政府民族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履行职能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民族、宗教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组织民族、宗教政策理论和民族、宗教工作重大问题以及难点、热点问题的调查研究,提出有关政策建议。 (二)拟订民族、宗教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有关民族、宗教工作的具体政策,组织、指导民族、宗教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教育工作,负责对全市政府系统民族、宗教工作的业务指导;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民族、宗教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贯彻执行,协调处理民族关系中的重大事项,促进民族和睦、宗教和谐,保障和维护少数民族、宗教界合法权益。 (三)负责协调推动有关部门履行民族工作相关职责,协调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活动,研究提出协调民族关系的工作建议,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 (四)研究分析民族工作方面的问题并提出政策措施建议,协调完善城市民族工作配套设施,联系民族社区,协调联系对口帮扶民族地区相关事宜,协调、配合有关部门处理相关事宜。 (五)依法管理宗教事务,依法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正常的宗教活动。指导各区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履行职能、处理宗教事务重大事件,防范利用宗教进行的非法、违法活动,抵御境外利用宗教进行的渗透活动,指导和帮助宗教界开展对外及对港澳台地区的宗教交往活动。 (六)指导宗教团体依法依章开展活动,加强自身建设,培养、培训宗教教职人员,办好宗教院校,引导宗教界开展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各项活动,发挥宗教界和信教群众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方面的积极作用。 (七)依法依章管理民间信仰活动及场所,对涉及民间信仰的重大问题进行调研并提出建议,协助各区政府及时处理民间信仰方面的重大问题,指导基层民族宗教事务部门做好民间信仰活动的管理工作。 (八)负责联系少数民族干部和宗教界人士,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选拔和使用工作。 (九)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民族与宗教事务局设5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局机关文秘、党建、精神文明、信息、网站、信访、档案、机要、保密、保卫、接待、财务、后勤、办公自动化建设和国有资产管理等工作;综合协调局机关的行政事务,督促、反馈重要事项的落实;牵头负责政府信息公开、机关效能建设及民族宗教普法工作;负责局机关及所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和干部教育工作;负责局机关离退休干部的服务和管理工作。 (二)业务一处 负责佛教事务管理工作,研究并提出政策建议;指导佛教团体加强自身建设,依法依章开展工作,培养、培训宗教教职人员;指导闽南佛学院加强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联系佛教界人士;监督检查佛教活动场所的管理情况;指导基层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对佛教事务进行管理;指导佛教界开展对外及对港澳台地区的交往活动。 (三)业务二处 负责天主教、基督教事务管理工作,研究并提出政策建议;指导天主教、基督教团体加强自身建设,依法依章开展工作,培养、培训宗教教职人员;指导市基督教青年会、基督教女青年会开展工作;联系天主教、基督教界人士;监督检查天主教、基督教活动场所的管理情况;指导基层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对天主教、基督教事务进行管理;指导天主教、基督教开展对外及对港澳台地区的交往活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