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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厦门市政府
【发文字号】 厦府办[2012]7号
【颁布时间】 2012-01-18
【实施时间】 2012-01-1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932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民族与宗教事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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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业务三处

  

  负责道教及民间信仰事务管理工作,研究并提出政策建议;指导道教团体加强自身建设,依法依章开展工作,培养、培训宗教教职人员;联系道教界人士;监督检查道教活动场所的管理情况;贯彻落实民间信仰方面的政策规定,指导民间信仰活动场所加强管理;指导基层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对道教及民间信仰事务进行管理;指导道教界及民间信仰场所开展对外及对港澳台地区的交往活动。

  

  (五)民族工作处

  

  负责民族事务和伊斯兰教事务管理工作,研究并提出政策建议;开展民族政策和民族团结的宣传教育;监督检查民族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做好民族关系协调工作,维护少数民族合法权益,及时妥善处理涉及民族关系和影响社会安定的矛盾和问题;指导民族社会团体加强自身建设,依法依章开展工作;指导伊斯兰教团体加强自身建设,依法依章开展工作,培养、培训宗教教职人员;联系伊斯兰教界人士和少数民族代表人士,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选拔和使用工作;监督检查伊斯兰教活动场所的管理情况;指导基层民族宗教事务部门做好民族工作和依法对伊斯兰教事务进行管理;指导少数民族和伊斯兰教开展对外及对港澳台地区的交往活动。

  

  四、人员编制

  

  市民族与宗教事务局机关行政编制为14名(不含待核销机关事业编制3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1名,正处级领导职数5名。

  

  五、附则

  

  本规定由中共厦门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厦门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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