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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十二)落实社会公共事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对从事学历教育的台资学校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台资托儿所、幼儿园提供养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台资企业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的自用房和自用地,符合国家规定的,依法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十三)减轻困难台资企业税费负担。 允许困难企业在一定期限内缓缴社会保险费。对正常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台资企业,符合税收政策规定的,可按照国家规定向有关地方税务机关申请减免。台资企业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各种税款的,经省税务部门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四、鼓励自主创新 (十四)支持企业技术研发。 支持台资企业申请认定省级企业技术(研发)中心,符合条件的推荐认定国家级企业技术(研发)中心。支持台资企业申请认定省级或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鼓励和支持台资企业申报科技奖励。 (十五)加强知识产权服务。 为台资企业办理专利业务开辟“绿色通道”,对台资企业申请境内外发明专利给予资助。支持台资企业申请认定省知识产权试点示范企业,并实行与内资企业相同的申请程序和认定条件。 (十六)鼓励台资企业创立自主品牌。 支持和鼓励符合条件的台资企业申报中国驰名商标、国家质量奖、江西省著名商标等。 (十七)促进台资企业转型升级。 引导台资企业利用保险等手段提高市场应变和抗风险能力。支持台资企业扩大内销,建立内销市场网络体系。将符合条件的台资企业产品纳入政府采购目录,支持加工贸易型台资企业创立内销品牌。积极引导台湾企业培训辅导、管理技术开发等服务机构落户我省,对台资企业转型升级提供专业辅导和优质服务。 五、加强企业和项目服务 (十八)加快项目核准速度。 支持台资项目进入全省重大项目“绿色通道”审批,凡由省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台资项目均进入绿色通道,实行统一受理制、项目代办制、快速转办制、并联审批制和办结告知制,缩短项目审批时限。支持大型台资项目列入全省重大项目调度会,帮助协调解决项目推进过程中审批、用地、环评、安评等问题,并在满足项目建设条件方面给予倾斜和支持。 (十九)优先保障项目用地。 建立项目用地保障机制,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各地产业布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城市总体规划的台资项目,优先保障项目用地。保障农业项目土地供应,允许台商租赁或转包农业园区、现代农业示范园区等已成片流转的土地,所在地政府在保护承包农户权益和不改变农用土地用途的前提下,协助做好土地使用权流转相关服务工作。 (二十)保障企业用工需求。 根据台资企业用工需求,多渠道推荐人才到台资企业就业,并适时为台资企业举行专场人才招聘会。指导和支持台资企业与省内职业院校和各类职业培训机构合作,开展多种形式的岗前培训,提升职工技能,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给予补贴。 (二十一)放宽企业出资到位期限。 对已缴付首期注册资本,无违法记录,因资金暂时紧张无法按时出资的,经审批部门批准,及时办理出资期限变更登记。 六、提升服务水平 (二十二)提供办事便利。 建立台资企业办理涉税“绿色通道”,为台资企业办理纳税申报提供便利,推行纳税提醒服务。开辟台胞办理出入境手续“绿色通道”,实行优先受理、优先审批;提供签注到期提醒服务,避免发生超期居留情况;力争在昌北国际机场设立台胞口岸签注点。 (二十三)优化海关监管。 优化跨关区“属地申报、口岸验放”、“赣粤港(澳)”快速转关、海铁联运、“梅林组合”通关模式,促进海铁、海空、海陆等多式联运业务发展。实行“提前报关”和“预约报关”,允许进口商在取得提(运)单或载货清单数据后提前办理报关手续。推进加工贸易联网监管改革,引导企业按照联网监管模式开展保税加工业务,免办银行保证金台账手续,可集中办理内销货物征税手续,最大限度简化审批手续。鼓励台资企业申请aa类、a类企业,分别给予免担保通关待遇,加快办理货物申报、归类、化验和验放手续。 (二十四)建立联系制度。 完善地方政府与台资企业联系制度,政府领导要定期走访台资企业,及时解决台资企业生产经营中的问题和困难。健全台资企业协会会长座谈会制度,对已成立台协地区,各级政府要定期与台协座谈,听取意见和建议。充分发挥台协作用,在进行行风评议、出台涉及台商利益的政策时,积极征询台协意见。 (二十五)保障台商权益。 支持台商医院、台商子弟学校及台协会馆建设。按照 “一视同仁,就近入学,适当照顾”原则,解决台商子女入托、入学问题。做好台商权益保障工作,加大《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及《江西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办法》的执法检查力度。完善台商权益保障联席会议机制,有效解决重大、复杂的台商权益纠纷,切实维护台商合法权益。 二0一二年一月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