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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活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畜牧兽医(农业、农牧)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畜牧兽医局,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广东省农垦总局: 为加快推进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我部决定2012年继续开展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活动。现将《2012年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活动工作方案》印发你们,请按照方案要求,抓紧组织实施。 联系人:王健 李尚民 电 话:010-59192839 59191865 邮 箱:xmsxmch@agri.gov.cn 附件:《2012年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活动工作方案》 二〇一二年二月七日 附件: 2012年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活动工作方案 为加快转变畜牧业生产方式,不断提升畜禽养殖标准化生产水平,我部决定在2010年、2011年工作基础上,继续开展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活动。为确保创建工作规范有序开展,制定本方案。 一、创建目标 继续在全国生猪、奶牛、蛋鸡、肉鸡、肉牛和肉羊优势区域开展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通过集中培训、专家指导、现场考核,2012年再创建1000个畜禽标准化示范场。 二、创建内容 (一)基本要求 参与创建的规模养殖场生产经营活动必须遵守畜牧法、动物防疫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具备养殖场备案登记手续和《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养殖档案完整,两年内无重大动物疫病和质量安全事件发生。 1、生猪:能繁母猪存栏300头以上,且年出栏肥猪5000头以上。 2、奶牛:存栏奶牛300头以上。 3、蛋鸡:产蛋鸡养殖规模(笼位)在1万只以上。 4、肉鸡:单栋饲养量5000只以上,年出栏量10万只以上。 5、肉牛:年出栏育肥牛500头以上,或存栏能繁母牛50头以上。 6、肉羊:农区存栏能繁母羊250只以上,或年出栏肉羊500只以上的养殖场;牧区存栏能繁母羊400只以上,或年出栏肉羊1000只以上的养殖场。 (二)示范创建内容 畜禽养殖场标准化创建的主要内容有: 1、畜禽良种化。因地制宜,选用高产优质高效畜禽良种,品种来源清楚、检疫合格。 2、养殖设施化。养殖场选址布局科学合理,畜禽圈舍、饲养和环境控制等生产设施设备满足标准化生产需要。 3、生产规范化。制定并实施科学规范的畜禽饲养管理规程,配备与饲养规模相适应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严格遵守饲料、饲料添加剂和兽药使用有关规定,生产过程实行信息化动态管理。 4、防疫制度化。防疫设施完善,防疫制度健全,科学实施畜禽疫病综合防控措施,对病死畜禽实行无害化处理。 5、粪污无害化。畜禽粪污处理方法得当,设施齐全且运转正常,实现粪污资源化利用或达到相关排放标准。 三、重点工作 (一)开展宣传动员。各省(区、市)具体负责本区域的示范创建工作,要按照要求细化工作方案,明确工作内容和时间表(示范场验收评分标准仍按2011年标准执行,其中奶牛存栏改为300头以上,标准电子版从农业部网站信息公开栏下载);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组织宣传发动工作,确保养殖场户知晓创建内容和要求,调动养殖场户的积极性,营造示范创建的良好氛围。 (二)加强技术支撑。各省区要结合创建活动需要,建立健全创建技术专家组考核制度,完善专家队伍,切实做到专家组人员固定、技术过硬、工作负责、公平公正,要加强检查考核,对于不能发挥技术服务的,及时予以调整。 (三)确定创建单位。农业部根据各地畜牧业发展现状,核定不同省区标准化示范场创建总数量。分畜种创建数量由各省结合实际确定。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将自愿参与创建的养殖场户报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省(地、市)属农场报省农垦主管部门,由省农垦部门报省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农业部畜牧业司备案。参与创建的养殖场户数量不得超过核定创建数量的20%。本方案以外其它畜种的示范创建,由各省区结合实际,自行制定标准创建验收,并纳入省级示范场。 (四)强化创建培训。全国畜牧总站分期对各省区负责创建的部门和技术专家组进行培训,各省区负责对本省区创建单位进行集中培训与技术指导,各创建单位根据要求对基础设施进行改造、管理措施进行规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