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切实加强客渡船舶安全监管工作,构建和谐安全的水上交通环境,充分吸取客渡船舶安全事故的教训,有力遏止客渡船舶重特大事故发生,我局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客渡船舶安全专项检查活动,进一步消除客渡船舶安全隐患,保障客渡船舶安全。现将《2012年全国客渡船舶安全专项检查活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一二年一月二十日 2012年全国客渡船舶安全专项检查活动方案 自2005年全国开展渡口渡船专项整治以来,全国渡口渡船和短途客船(以下简称“客渡船舶”)安全形势基本稳定,但仍存在客渡船舶安全管理责任得不到落实,客渡船舶及其安全配套设施低于标准,以及客渡船员、渡工安全操作技能不高和安全意识不强,渡口周边影响客渡安全的环境复杂等问题,客渡运输安全形势依然严峻。为切实加强对客渡船舶安全监管工作,构建和谐安全的水上交通环境,充分吸取客渡船舶安全事故的教训,有力遏止客渡船舶重特大事故发生,部海事局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客渡船舶安全专项检查活动,进一步消除客渡船舶安全隐患,保障客渡船舶安全。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理念,践行“三个服务”要求,建立和实施客渡船舶海事安全监管机制,进一步落实水上交通安全监管责任制,全面加强客渡船舶的安全监管,确保水上交通安全形势持续稳定。 二、工作目标 全面加强客渡船舶海事安全监管工作,进一步巩固全国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成果,不断提高客渡运输安全意识,切实履行海事监管职责,确保客渡船舶适航、船员适任。通过开展客渡船舶安全专项检查活动,及时发现客渡船舶安全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采取强有力的措施,从根本上消除客渡运输安全隐患,保障人民群众安全、便捷出行,有效遏制客渡船舶事故发生。 三、活动时间和检查范围 专项检查活动为期三个月,自2012年2月1日至4月30日。 适用船舶包括单程航行时间不超过2小时或单程航行距离不超过20公里的用于载运乘客的客渡船舶、短途客船和用于载运汽车、列车的轮渡。 活动期间,每艘适用船舶应至少开展一次专项检查。 四、检查内容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应认真履行职责,按照国家及地方政府的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辖区实际情况,认真开展客渡船舶安全专项检查活动,检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是否持有有效的法定证书、文书及相关资料; (二)是否配备合格船员、渡工,并满足配员要求; (三)是否按规定配备消防、救生等相关设备,设备是否功能正常,立即可用; (四)船舶机器设备(包括主机、辅助机械、系缆设备、起锚设备和舵机设备等)是否功能良好; (五)是否按照规定在合适的位置标明、勘划或标识相关的识别标志等; (六)是否按照规定配备助航设备及号灯、号型,设备是否功能正常; (七)是否建立安全管理责任制,相关负责人及船员是否熟悉安全责任及安全管理制度; (八)是否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在定额内装载旅客和车辆;是否配备相应的安全设施确保上下旅客、车辆的安全; (九)载运危险货物时,是否满足危险货物运输要求,是否存在违规运输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禁止运输的危险货物的现象;是否采取措施杜绝旅客违规携带危险品乘渡现象; (十)是否建立应急部署制度,落实应急部署要求,并按照要求组织开展应急训练、演习; (十一)渡口陆域及附近水域是否存在可能影响渡船靠、离泊安全的障碍物或设施。 五、工作要求 (一)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本次安全专项检查活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周密部署,认真组织好本单位的客渡船舶安全专项检查工作。 (二)各单位要做好宣传工作。积极向客渡船舶所在地政府及客渡船舶经营人、管理人、船员、渡工等宣传此次活动的重要意义,宣传客渡船舶安全知识和客渡船舶安全管理责任制,结合客渡船舶事故的沉痛教训开展安全警示教育,提高群众安全意识,营造“客渡安全,人人有责”的良好社会氛围。 (三)各单位要加强与当地政府及交通、安监等有关职能部门的沟通,可采用与负有渡运安全监管责任的相关职能部门联合开展专项检查活动的形式。也鼓励本次检查活动与其他相关检查一并安排部署和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