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家版权局
【颁布时间】 2012-01-13
【实施时间】 2012-01-1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945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国家版权局关于评选“2011年度全国版权保护重大事件、案件及有影响人物”推荐工作的通知


  

国家版权局关于评选“2011年度全国版权保护重大事件、案件及有影响人物”推荐工作的通知

  (国知发协字[2011]16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版权局,计划单列市版权局,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各版权相关单位、社会团体:

  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版权局共同主办,中国专利保护协会、中华商标协会、中国版权协会承办的“2011年度国家知识产权保护重大事件、案件及有影响力人物”评选活动已经启动。现将《关于开展2011年度全国知识产权保护重大事件、案件及有影响人物评选活动的通知》(国知发协字[2011]166号)、《2011年度全国知识产权保护重大事件、案件及有影响人物评选活动版权系统评选方案》(以下简称“版权系统评选方案”)发给你们。请按照“版权系统评选方案”中规定的评选范围和评选条件,推荐版权保护重大事件、案件及有影响人物。各相关行业协会和有关单位可重点在本行业系统内推荐。

  各地版权局和相关协会领导要高度重视此次活动,加强领导,切实做好评选版权系统重大事件、案件及有影响人物的推荐工作。为做到评选工作公正、公开、透明,达到评选预期目的,请你单位大力支持,做好推荐相关工作。推荐名单请于2012年2月15日前传真至评选活动秘书处(中国版权协会秘书处)。

  联系人:孙颖

  电话(传真):010-68003910手机:13910111363

  邮箱:csc68003910@163.com

  

  附件:2011年度全国知识产权保护重大事件、案件及有影响人物评选活动版权系统评选方案

  

  
国家版权局办公厅

  二○一二年一月十三日

  


  附件:

  
2011年度全国知识产权保护重大事件、案件及有影响人物评选活动版权系统评选方案

  


  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版权局决定继续共同举办2011年度全国知识产权保护重大事件、案件及最具影响力人物评选活动。依据评选活动的总体方案和有关要求,现制定版权系统评选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开展版权保护评选活动,要深入领会科学发展观,贯彻落实国家版权工作的方针和政策,宣传版权保护工作取得的成就,加强版权保护的宣传引导,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把版权保护重大事件、案件及最具影响力人物评选出来,宣扬先进,促进版权保护的发展,大力推动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

  二、评选内容

  版权系统评选分为2011年度版权保护重大事件、案件及最具影响力人物三个类型。

  (一)版权保护重大事件

  1.评选范围

  版权保护工作取得的重大成就;制定、修订的对版权保护有重要影响的法律法规;具有典型性和影响的重要版权保护成果、重大事件等。

  2.评选条件

  入选的重大事件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2011年制定修订的版权法律法规,对版权保护发展、经济科技文化等社会发展具有重大影响、受到社会广泛关注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

  (2)2011年版权相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在版权保护方面取得突出成绩和重要成果;

  (3)2011年版权保护领域开展的具有社会影响的重大专项行动和宣传活动;

  (4)其它涉及版权保护的重大事件。

  3.评选数量

  版权保护重大事件评选数量为10件。

  (二)版权保护重大案件

  1.评选范围条件

  2011年度具有典型性和代表性的重大版权保护行政执法和司法审判案件。所推荐的案件应在2011年内已审结并有明确的处理意见。

  2.评选数量

  版权保护重大案件评选数量为10件。

  (三)最具影响力人物

  1.评选范围

  各级行政、司法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机构中,在版权相关法律政策的制定修订、版权的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版权学术和理论研究等领域对版权保护工作做出突出贡献、取得重大成绩、具有显著影响和较强示范作用的代表性人物(不含省、部级以上领导干部)。

  2.评选条件

  入选者应符合以下条件:

  (1)入选者可以是相关行政部门司(局)级及以下各级干部、司法系统工作人员、行业组织及版权服务机构工作人员、高校及研究机构的版权专家学者、企业领导或版权及科技管理人员等;

  (2)入选者在版权相关工作领域取得的成就及作出的贡献得到版权界及社会的普遍认同,具有典型性和代表性。

  (3)具有中国国籍。

  3.评选名额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