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江苏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文字号】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11号
【颁布时间】 2012-01-12
【实施时间】 2012-02-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946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江苏省长江水污染防治条例》的决定(2012)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

  (第111号)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长江水污染防治条例的决定》已由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12年1月12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2年1月12日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长江水污染防治条例》的决定

  (2012年1月12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定对《江苏长江水污染防治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四十九条第三款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排污单位私设排污口偷排污水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提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停产整顿。”

  

  二、删去第五十条。

  

  本决定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长江水污染防治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