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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12-02-02
【实施时间】 2012-02-0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950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国家认监委关于做好《中国认证认可年鉴(2012)》编纂发行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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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数字用法

  数目字除特殊情况外均用阿拉伯数字,如“7人(次)”、“20件”、“100辆”等。但叙述文字中的数字或者并非表示科学计量和不具有统计意义数字中的一位数,应使用汉字,如“一个人”、“五条意见”、“十项规定”、“八五计划”、“七八十种之多”等,倍数、分数、百分数、千分数用阿拉伯数字,但万分之几,十万分之几、百万分之几等要用汉字表示。

  4.统计数字

  在五位数(某些需精确统计及附表中的数字可以例外)以上的,分别作如下处理:尾数“0”多的改用万、亿为单位,如“240 000”写作“24万”;尾数“0”少的,改用小数,计算单位取最大值,小数点后按四舍五入法取1~2位数,如“245 470万t”写作“24.55亿t”,“12 834 100kg”写作“1 283.4万kg”。百分数和千分数中的小数,只取至小数点后一位数。约数可用“约”、“左右”、“上下”、“多”、“余”等表示,但不能叠用,如可用“1 000多人”、“约5 000字”,而不能用“约1 000多人”、“约5 000字左右”。用小数表述的数据,不用“多”字,如“13万多人”中“多”字要去掉。

  5.计量单位

  一律使用公制计量单位。行文中涉及的计量单位,其名称用英文表示;公式中的计量单位使用符号而不用中文名称;附表中的计量单位,一般用使用英文名称,必要时也可使用符号,但同一表格中的用法须一致。

  6.标点符号

  一律按照1995年12月13日国家技术监督局批准的国家标准《标点符号用法》准确使用,特别注意破折号和连接号的用法:

  破折号“--”书写时占两格,用于标明行文中解释说明的语句。破折号和括号用法不同,破折号引出的解释说明是正文的一部分。括号里的解释说明不是正文,只是注解。

  连接号“-”书写时占一格,用于组成复合词组原两个名词之间,把意义密切相关的词语连成一个整体,如“南宁-北海客货运输开通”。连接号的另一种形式“~”,主要用于连续相关的数字,如“5月18~20日”、“30万~40万”、“20%~30%”。

  7.书写(打印)格式

  (1)文章层次较多的,分层序码书写:

  第一档一、二、三……;

  第二档(一)、(二)、(三)……;

  第三档1、2、3……;

  第四档(1)、(2)、(3)……等。

  (2)引用文件要严格书写文件标题、发文机关名称和公文号。公文号中年份使用六角括号“〔〕”。

  (3)表格书写。除表头和表体外,表格内不加横线。

  表格数据栏内使用符号示意统一为:“…”表示数据不足本表最小单位;“空格”表示该项统计指标数据不详;“-”表示无该项统计指标数据。

  附表说明置于表格底线下方。说明只有一项,在说明内容前面和被说明项的右上方加“*”号;如说明内容有两项以上,则分别在说明内容前面和被说明项左上方用①、②、③表示。

  (4)行文和表格中的数字,百位与千位数之间、十万与百万位数之间,要空四分之一字格,如,249 813 675,6与3之间、8于9之间,要空四分之一字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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