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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保监厅函[2012]30号
【颁布时间】 2012-02-02
【实施时间】 2012-02-0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950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平安产险与平安寿险营销员签订销售代理协议有关事项的复函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平安产险与平安寿险营销员签订销售代理协议有关事项的复函

  (保监厅函〔2012〕30号)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平安产险与平安寿险营销员签订销售代理协议的请示》(平保产发〔2011〕270号)收悉。经研究,因请示事项不符合我会有关规定和防范风险、明确管控责任的原则,我会不同意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同时与营销员签订销售代理协议。请你公司严格按照有关法规、规章要求,加强相互代理和营销员的管理。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

  

  二○一二年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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