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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郑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郑政办[2012]8号
【颁布时间】 2012-02-06
【实施时间】 2012-02-0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953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处置非法集资防范金融风险排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处置非法集资防范金融风险排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郑政办[2012]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郑州市处置非法集资防范金融风险排查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二○一二年二月六日 

  


  
郑州市处置非法集资防范金融风险排查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全国、全省整治非法集资专项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按照省政府统一部署,市政府决定对我市可能产生非法集资的重点领域、重点行业进行一次全面的风险排查。具体方案如下:

  

  一、排查目的

  

  深入贯彻落实全国、全省整治非法集资专项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全面掌握和了解我市可能发生风险的重点行业、领域,发生风险的性质、规模和工作的薄弱环节,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化解可能由非法集资引发的金融风险,进一步明确属地管理和行业主(监)管部门的监管职责,切实维护我市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

  

  二、排查范围、内容和方法

  

  (一)排查范围

  

  1.投资类公司,其中以投资管理公司、投资咨询公司和社会反映、群众举报的其他名称中带有“投资”字样的投资公司为重点。

  

  2.各县(市、区)政府对照排查内容,自行确定涉嫌非法集资的重点领域和重点对象。

  

  3.已经立案、正在处置的非法集资案件存在的风险。

  

  4.社会反映或群众举报存在非法集资现象的其他企业。

  

  5.排查时限是2011年度,重大涉嫌非法集资线索可以追溯到以往年度。

  

  除以上排查范围外,各级各部门要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对本辖区本部门审批、核准、监管的企业可能存在的非法集资风险进行调查摸底,调查摸底结果汇总分析后上报市政府办公厅金融办。

  

  (二)排查的主要内容

  

  1.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规,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并具备下列条件的: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2.资金链出现严重断裂或发生群众性挤兑现象的。

  

  (三)排查方法

  

  1.对投资类企业的排查,在掌握面上基本情况的基础上,对投资金额超过5000万元的企业,群众举报和社会反映强烈、资金流入异常等重点企业,各县(市、区)要组织专门力量,深入开展重点排查,列表填报。重点排查可采取约谈企业高管、检验财务报表、核实资金流向等多种形式。对发现风险隐患的,要派驻工作组,帮助做好风险化解和维稳工作。

  

  2.驻郑银行切实发挥自身优势,配合行业主(监)管部门做好日常监管工作。驻郑各银行对日常经营中发现的可能涉嫌非法集资的银行帐户及异常资金流动情况进行监控,并及时向市级政府和行业主(监)管部门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一是同一银行帐户短期内有多笔资金频繁存入或汇入,特别是一定数量个人集中向同一银行帐户或几个帐户进行存款,资金归结后由该帐户集中转出;二是同一银行帐户或几个帐户定期或不定期集中向不同人群汇款、划款(代发工资,代收水电煤气费用等除外),其汇(划)出金额相同或成倍数,具有支付利息特征的;三是某一基层网点短期内集中开立大量储蓄帐户或银行卡帐户,帐户内存入等额或成倍数资金,并集中划入某一银行帐户的;四是企业或个人帐户短期内大额资金流入流出频繁,交易金额、频率、流向、性质等存在异常,经分析认为可能涉嫌非法集资的情况等。

  

  三、任务分工

  

  (一)成立工作组

  

  由于风险排查工作涉及面广,且工作量较大,为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成立处置非法集资风险排查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主管金融工作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由主管金融工作副秘书长担任,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河南银监局、市委宣传部、市发展改革委、工信委、交通委、公安局、检察院、中级法院、工商局、市财政局、信访局、地税局、国税局、商务局、中小企业服务局、市政府办公厅金融办等相关部门为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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