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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福建省政府
【发文字号】 闽政办[2012]14号
【颁布时间】 2012-02-03
【实施时间】 2012-02-0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954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福建省中小学幼儿园校车安全工程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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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监部门:负责将学生道路交通安全和校车安全管理纳入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范围,列为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评的主要内容。

  

  税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的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给予学生接送车辆相应的政策扶持。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实行资格管理和计量认证管理,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设备进行检定,对执行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

  

  物价部门:负责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校车接送收费的管理办法。根据教育部门提出的意见,核定学生乘坐接送车收费标准。

  

  保监部门:鼓励和支持保险公司承保学生接送车机动车商业保险、交强险,对参保的学生接送车根据相关条款费率规定给予优惠;建立学生接送车理赔绿色通道,指定专人负责理赔事宜。

  

  政府法制部门:负责制定实施中央和省校车安全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具体实施办法。

  

  (三)强化工程管理

  

  各级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要认真做好班线开通后的运营管理工作,建立校车和集中接送学生车辆管理台账。校车服务提供单位的车辆,在完成接送学生之外,可用于其他运营活动;学校购置的专用校车不能用于除接送学生之外的运营活动。要持续开展中小学幼儿园校车及学生接送车辆集中排查整治,规范社会集中接送学生客运市场管理,严厉打击手续不全、无营运资质车辆和驾驶人从事接送学生等违法违规行为。

  

  (四)强化监督检查

  

  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实施“校车安全工程”的监督检查,公安、教育、交通等部门要建立校车和集中接送学生车辆违章、违规举报、通报制度,公布举报监督电话,强化社会监督。

  

  (五)强化宣传教育

  

  各地有关部门和学校要广泛开展“校车安全工程”和学生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宣传加强校车管理的政策措施和工作成效,营造实施“校车安全工程”的良好氛围。

  

  
二○一二年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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