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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十四条 特许经营的高速公路,项目所在设区市、县级政府可根据项目投资及交通量预测情况,从征迁费用补助、建安税返还、营业税分成奖励等方面给予相关优惠政策。 第十五条 国内外经济组织投资建设的经营性高速公路项目,除按国家规定设立服务区外,可与项目所在地政府协商,依据国家有关法规,另行征地建设相关配套服务设施,开展服务性项目经营。 第十六条 鼓励高速公路特许经营企业以收益再投资其他高速公路项目,支持其依法向社会融资,实行规模化经营。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十七条 拟向社会公开招标的高速公路项目应完成项目立项审批或同意开展项目前期工作后才能开展投资人招标工作。 第十八条 经营性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应编制招标文件,其主要内容应包括项目基本情况、经济技术指标、收费政策、政府可提供的条件、政府对投资人的要求和选择方式等。 第十九条 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的项目投资人应与招标人签订投资协议,由项目投资人依法组建的项目公司应与招标人签订项目特许权协议。协议包括特许内容、技术标准、建设实施要求、项目经营、收费年限、优惠条件、权利义务、风险负担、违约责任等主要内容,同时特许权协议中应当明确由中标的项目投资人对项目法人公司履行特许权协议的行为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并可约定限制项目的股权变更等。 第二十条 国内外经济组织投资高速公路必须遵守和执行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项目建设应按照国家规定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工程招标投标制度、工程监理制度、合同管理制度和资本金制度。 第二十一条 特许经营的高速公路项目实行履约保证金制度,以保障项目按照特许经营协议的要求组织工程建设和运营维护管理。项目公司应当按批准的建设工期组织实施,按期建成通车;如无故拖延建设工期,则相应缩短收费期限。 第二十二条 由投资人依法组建的项目公司对项目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项目建设及建成后运营管理应当符合省高速公路行业管理的统一要求,按照合理周期组织建设与维护,保证工程质量达到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执行福建省联网收费政策、技术标准、业务流程。高速公路封闭或者部分路段控制通行,应当经政府有权机关批准,及时将有关交通管制的信息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三条 特许经营的高速公路产权和运输管理权属于政府。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和交通安全管理职责按职能分工分别由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行使。养护、经营开发活动应当符合全省高速公路的统一标准,接受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的检查监督。项目公司负责提供必要的办公、生活设施及路政清障救援设备。 第二十四条 项目公司在经营期满六个月前,由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高速公路进行鉴定和验收。验收合格的,按规定办理移交手续;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公司应当及时修复,或者由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修复,费用由项目公司承担。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实施后,国家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