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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2.二级示范园区标准:属于仓储物流类的,经营场所和仓储设施面积(不包括露天货场道路等)不小于24万平方米,入驻企业不低于30户,稳定吸纳就业(一年以上)不少于300人。首个孵化期后每年新入驻企业不少于6户,新增就业人数占园区就业人数(不含出园人数)的10%以上;属于商贸服务类的,营业加工面积不少于6万平方米,入驻企业和商户不少于300户,稳定吸纳就业(一年以上)不少于900人。首个孵化期后每年新入驻企业和商户不少于30户,新增就业人数占园区就业人数(不含出园人数)的10%以上。 3.三级示范园区标准:属于仓储物流类的,经营场所和仓储设施面积(不包括露天货场道路等)不小于16万平方米,入驻企业不低于20户,稳定吸纳就业(一年以上)不少于200人。首个孵化期后每年新入驻企业不少于4户,新增就业人数占园区就业人数(不含出园人数)的10%以上;属于商贸服务类的,营业加工面积不少于4万平方米,入驻企业和商户不少于200户,稳定吸纳就业(一年以上)不少于600人。首个孵化期后每年新入驻企业和商户不少于20户,新增就业人数占园区就业人数(不含出园人数)的10%以上。 4.家庭服务园区标准:适应产业园区化发展趋势,重点发展家政服务、养老服务、社区日间照料、托老服务和病残陪护服务等业态入园创业。各市、县(区)要有计划、有步骤引导和推进家庭服务业发展,至少培育一个从业人员百人以上,年产值百万元以上的家庭服务业骨干企业入园创业。逐步建立年产值4亿元以上,就业岗位1万个以上,家庭服务消费需求满足率70%以上,从业人员素质和服务技能水平不断提高,持证上岗比例70%以上的家庭服务园区。 (四)高新技术或文化创意示范园区:以扶持、培育和发展高新技术企业或文化创意类企业为主,促进高新技术、文化创意与其他生产要素优化组合,加快技术引进、消化、吸收、运用和创新步伐,提升创造性思维的产品转化率。 1.一级示范园区标准:园区厂房(写字楼)面积不少于5万平方米,入驻企业不低于100户,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企业或高新技术企业不少于入驻企业的1/3,稳定吸纳就业(一年以上)不少于500人。 2.二级示范园区标准:园区厂房(写字楼)面积不少于3万平方米,入驻企业不低于60户,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企业或高新技术企业企业不少于入驻企业的1/3,稳定吸纳就业(一年以上)不少于300人。 3.三级示范园区标准;园区厂房(写字楼)面积不少于2万平方米,入驻企业不低于40户,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企业或高新技术企业不少于入驻企业的1/4,稳定吸纳就业(一年以上)不少于200人。 二、孵化期限 工业企业孵化期不超过3年。农业企业和畜牧业企业孵化期不超过3个生产周期,如遇市场严重波动或地域性病虫害等不可抗力影响,孵化期可延长1个生产周期。商贸物流家庭服务企业孵化期不超过2年。高新技术或文化创意企业孵化期不超过3年。 三、认定办法 (一)各市、县(区)要从实际出发,将示范园区建设与本地主导产业和经济发展紧密结合,因地制宜,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每个县(市、区)至少要创建1个-3个示范园区,每个地级市至少要创建2个-4个示范园区。 (二)自治区每3年对示范园区进行一次认定。市、县(区)根据本地园区建设实际情况参照本意见先进行认定,自治区在市、县(区)认定的基础上再进行认定。自治区认定数量原则上一级示范园区不超过5个,二级示范园区不超过10个,三级示范园区不超过25个。 (三)示范园区申报工作采取园区申请、认定机构实地审核评估认定的方式进行,对认定的示范园区及时公布并挂牌。 1.三级示范园区由各园区服务管理主体申报,各县(市、区)全民创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受理、审核,符合等级认定标准的报有管辖权的地级市全民创业工作领导小组认定,地级市认定后报自治区全民创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审定。 2.二级示范园区由园区服务管理主体申报,地级市全民创业工作领导小组受理、审核、认定,报自治区全民创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审定。 3.一级示范园区由地级市全民创业工作领导小组组织申报,自治区全民创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受理,并组织专家进行实地评估审核,符合认定条件的报自治区全民创业工作领导小组审批认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