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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天津市政府
【发文字号】 津政办发[2012]7号
【颁布时间】 2012-01-11
【实施时间】 2012-01-1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956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

[接上页]
(十六)做好突发地质灾害的临灾避险和抢险救援工作。对出现灾害前兆、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的区域和地段,要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向社会公告并设立明显的警示标志;要明确防灾责任人、疏散路线及临时安置场所等。灾害发生后,要切实做好突发地质灾害的抢险救援工作,加强综合协调,快速高效做好人员搜救、灾情调查、险情分析、次生灾害防范等应急处置工作;要妥善安排受灾群众生活、医疗和心理救助,全力维护灾区社会稳定。(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市应急办、市民政局、市国土房管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配合)

  七、构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保障机制

  (十七)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县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列入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负总责,建立完善逐级负责制。(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市国土房管局加强对全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监督,市应急办、市发展改革委、市建设交通委、市规划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水务局、市气象局、市市政公路局、市旅游局、市林业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十八)加强地质灾害防治队伍建设。建立健全与地质灾害防治需要相适应的专业监测、应急管理和技术保障队伍,确保人员、经费的落实,保证各项工作正常开展。(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市国土房管局、市水务局加强督促指导)

  (十九)完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资金保障机制。各区县人民政府要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用于地质灾害调查评价、监测预警、工程治理、搬迁避让和应急处置。(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

  加大用于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经费投入,积极争取中央财政对我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资金支持,同时要严格资金监管,确保防治资金专款专用。(市财政局负责)

  (二十)深入开展地质灾害科普宣传和培训教育。要广泛开展地质灾害识灾防灾、灾情报告、避险自救等知识的宣传普及和培训,增强全社会预防地质灾害的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同志要全面掌握本地区地质灾害隐患变化情况,切实增强灾害防治及抢险救援指挥能力。(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市国土房管局加强指导)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二年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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