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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进一步完善国土资源违法违规行为报告制度,重大、突发等国土资源违法违规案件实行专项报告制度,重大典型违法案件立案后限时上报,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总体情况实行定期报告制度。具体按照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对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行为报告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厅发 〔2010〕58号)执行。 (四)公安、检察机关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土资源部 《关于在查处国土资源违法犯罪工作中加强协作配合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 〔2008〕204号)要求,建立相互衔接的工作配合机制,对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移送 的涉嫌犯罪的国土资源违法违规案件,做到快侦、快诉、快处。 三、进一步落实问责机制,严格责任追究 (一)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认真落实国土资源共同管理责任。对于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行为严重的地方,由省国土资源厅与省监察厅联合发出限期整改通知,约谈当地政府负责人,督促整改工作。 (二)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因组织不力,或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查实违法事实后告知相关部门,相关部门对查处工作不配合、不支持、推卸责任甚至妨碍、阻挠查处工作,造成违法用地、违法勘查开采既成事实的,对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第一责任人、直接责任人和具体责任人分别给予诫勉谈话。 (三)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经诫勉谈话后,对违法用地、违法勘查开采行为压案不查的,整改不力的,或因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未履行职责导致违法事态扩大或恶化的,对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第一责任人、直接责任人和具体责任人分别给予通报批评。 (四)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经通报批评后,对违法用地、违法勘查开采行为未在限定期限内整改到位的,或者继续发生多起新的土地、矿产违法案件的,报经省政府批准,暂缓该地区涉地涉矿审批。对于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或未依法履行国土资源管理等有关职责的,依据 《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第15号令),由任免机关或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对当地负有责任的领导和直接责任人予以处分。 四、进一步加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保障机制建设,切实提升执法监察水平 各级政府要加强执法监察保障机制建设,结合执法监察工作特点,以卫片执法为载体,将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经费纳入各级政府财政预算,充分保障执法监察所必需的工作经费,积极为执法监察人员创造良好执法工作环境。要切实加强执法监察机构和队伍建设,配齐配强执法监察人员,统一执法标识,积极开展业务培训,不断提升国土资源执法监察能力和水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