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第六条 增加第十一款: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报告应当由负责该项业务的合伙人签字。 第七条 第一款修订为:本通知所称证券业务,是指证券、期货相关机构的财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实收资本(股本)的审验、盈利预测审核、内部控制审计、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审核等业务。 第七条 第五款修订为:在本通知施行前已经具有证券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在本通知施行之日起60日内向财政部、证监会报送《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表》和《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基本情况表》,并应当在2013年12月31日前达到前述各项要求,逾期未达到的,财政部、证监会撤回其证券许可证。 此外,对个别文字作了修订。 财政部 证监会 二〇一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