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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部关于新疆天富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上市环保核查情况的函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根据新疆天富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新疆天富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再融资环境保护核查报告进行审批的请示》(天富热电〔2011〕151号),我部按照《关于对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进行环境保护核查的通知》(环发〔2003〕101号)、《关于进一步规范重污染行业生产经营公司申请上市或再融资环境保护核查工作的通知》(环办〔2007〕105号)、《关于进一步严格上市环保核查管理制度 加强上市公司环保核查后督查工作的通知》(环发〔2010〕78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监督管理 严格开展上市公司环保核查工作的通知》(环办〔2011〕14号)要求,对该公司组织进行了上市环保核查。 本次核查范围为该公司所属的3家生产企业,具体情况见附件。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初审,以及我们组织的核查与社会公示,我部原则同意新疆天富热电股份有限公司通过上市环保核查。 根据核查情况,该公司应进一步加强环保设施技术改造和环保管理工作,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加强环境风险防范工作,确保环境安全;本次募投项目建成后,应按照“上大压小”计划,关停东热电厂和西热电厂(旧厂);及时、完整、真实、准确地披露企业环境信息。 附件:新疆天富热电股份有限公司核查范围内企业概况 二○一二年二月八日 附件:新疆天富热电股份有限公司核查范围内企业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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